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琼府办〔1999〕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在我省全面、正确地实施《 行政复议法》,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精神并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抓好《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真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 行政复议法》,使之家喻户晓。各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采取文艺晚会、知识竞赛、悬挂横幅、义务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 行政复议法》。海南日报社、海南人民广播电台、海南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集中一段时间,采取领导讲话、发表署名文章、答记者问、开辟法律宣传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 行政复议法》。
(二)加强对我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分两个层次进行:今年10月底之前,省政府召开一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把研究讨论贯彻《 行政复议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此之前,由省法制局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从8月份开始,各市、县和省政府部门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培训。在全省培训的基础上,行政复议人员经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要转变观念,不能因怕当“被告”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凡是依法应当撤消或者变更的,就要依法予以撤消或者变更,决不能“护短”;凡是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的,就要依法作出维持决定,决不能“和稀泥”。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尽可能为群众提供方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要经常组织对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情况进行检查。今年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行政复议、执法检查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同时,对检查中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问题,省法制局和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和国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复议制度
《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同时,省法制局要抓紧建立、健全与《 行政复议法》相配套的行政复议立案、案件转送、审查和决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统一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文书格式。
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参加行政诉讼的应诉案件情况,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汇总统计后,报送省法制局。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已作出变更、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决定以及责令行政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将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结报告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同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的,报省政府备案。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事项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办理,这就明确了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法制局以及政府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职责和地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保持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以适应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需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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