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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拓展社区服务加强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1998]57号
  • 【发布日期】1998-05-26
  • 【生效日期】1998-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拓展社区服务加强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拓展社区服务加强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8年5月26日武政〔1998〕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拓宽再就业领域,发展社区服务业,促进再就业工作与社区服务业的紧密结合,鼓励失业、下岗职工积极从事社区服务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服务业在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社区服务是指为居民群众提供社会福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一个投入不大,但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能吸纳、安置大量的再就业职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统筹协调,积极引导,广开再就业门路,优先安置和鼓励失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当前要进一步拓展商业零售、日用品维修、物业管理、医疗保健、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信息和职业中介、职工消费合作组织等社区服务领域。与再就业工作相结合则可进一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社区服务业享受市发展第三产业的各项政策。与再就业工作相结合则进一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社区服务业中以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为主的商业网点、日用品维修、物业管理、劳动服务业等涉及固定资产改造的项目,由各区县计(经)委登记备案,不纳入投资规模管理。
(二)1998年5月15日以后新办的各种社区服务企业(实体),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人数占其用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40%,各有关部门要按从简、从快原则支持办理有关手续;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达到60%以上的,从其达到此比例之日起3年内,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并免征3年所得税,工商管理费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若其中一半以上为35岁以上、夫妻双下岗人员的社区服务企业(实体),免收工商登记费和当年卫生费,第一年征收的营业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回。1998年5月15日以前开办的社区服务企业(实体)自觉清退外来用工或退休职工,招聘本市失业、下岗职工占其用工总数60%以上的,亦享受以上政策。
(三)失业职工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经营的,失业保险机构凭其所持营业执照,可将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付给本人,以弥补其经营资金的不足;夫妻双方都是失业职工且都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经营的,由失业保险机构另各给予一次性500元的经营资金补助;下岗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企业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给补偿金。
(四)积极推进城镇物业管理工作。按照物业管理社会化、企业化和行业管理归口房地部门的原则,结合旧公房出售,各房管所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房管部门应尽快转制,组建成立与原单位脱钩,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启动资金、办公用房、有关设施等必要物质条件方面给予支持。物业管理公司应优先聘用失业、下岗职工(原从事房屋管理现转为从事物业管理的职工视同下岗职工),其所聘用失业、下岗职工占其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少于60%,工商、房地部门对达到此要求的物业管理公司除简化、加快、办理注册登记和经营资质审批手续外,并可放宽其经营范围,免缴其登记费。
(五)促进物业管理公司健康发展。物业管理公司享受社区服务业政策。为有利于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并与再就业有机结合,按保本微利与大多数住户能够承受的原则,物业管理实行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收费、特约服务协商收费和耗用材料按成本结算制度,由物价部门和房地部门尽快制定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公布执行。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售房单位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建住房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各相关售房单位将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提取10%和每户每月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武政〔1998〕34号)规定缴纳的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通过住房业主管理委员会划给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部分维修基金可作为物业公司启动资金,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由物业公司提出计划交由住房业主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使用。物业管理公司要不断开拓经营,提供优质服务,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对于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公房出售后相对集中的居住区,要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推进与指导。
(六)金融单位对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占其用工总数达60%以上的社区服务企业(实体)添置必要经营设施、维修工具、材料等所需5万元以内的小额流动资金和1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贷款可酌情予以支持,贷款条件适度放宽。
(七)经劳动部门批准的社区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可向推荐再就业成功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求职人员、用工单位适当收取推荐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鼓励各社会团体、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创办以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社区服务企业(实体)和职业介绍机构,并可将其纳入社区服务管理,享受有关政策。

三、各区要加强对拓展社区服务领域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并每年承担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安排的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任务。环卫、工商、税务、公安、卫生、文化、劳动等部门对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加强再就业工作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社区服务企业(实体)要依法登记,规范经营,加强自身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劳动就业机构的建设,可在其原就业管理机构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基础上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社区服务再就业服务中心,专司辖区内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和统计等工作,为1998年9月份市、区劳动力市场网络延伸到街道办事处做准备。

四、各社区服务企业(实体)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人数由街、区负责按季度统计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再就业办。凡享受再就业有关政策的社区服务企业(实体)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街社区服务再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管理权限报市或区再就业办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市、区各有关部门凭市或区再就业办认定证明直接为企业(实体)办理享受有关政策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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