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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的规定
  • 【发布单位】831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9-07
  • 【生效日期】1999-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的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枉法裁判。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公平和主持正义公道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规定办案。杜绝“暗箱操作”、徇私枉法。法官应坚持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制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凡依法必须公开审判而未公开审判的,应视情节按规定予以追究。

二、严禁拖案窝案。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办理案件。从今年十一月起,没有正当理由,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超过法定审查期限的一律按错案处理。有延期审判的正当理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三、严禁乱收诉讼费。 严格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公布收费标准和办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凡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的诉讼费一律予以清退。收取诉讼费必须出具统一收据;未出具统一收据收取诉讼费、且未入法院统一管理帐户的,以贪污论处。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接受当事人的赞助或资助。

四、严格滥用强制措施。 在审理案件和执行工作中必须依法正确适用查封、冻结、划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凡不符合法定条件、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一律不准对当事人和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准乱用警具、械具,不准给当事人造成额外的损失,不准挪用、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五、严禁与当事人发生经济往来。 不准以任何名义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宴请、送礼、贿赂;不准向当事人借钱、借物和索要钱物;不准托当事人代购物品或向当事人低价购买物品。严格禁止“三同”办案或向当事人报销出差费用。凡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有以上行为的,应追究其违纪责任。

六、严禁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收取好处费。 法官不得介入有偿服务的法律市场。不准以任何形式强迫当事人接受自己推荐的律师为其辩护或进行诉讼代理,更不准从中收取好处费,违者以收受贿赂论处。

七、严禁不良作风。 法官必须保持语言规范,行为端庄,对当事人态度和蔼,处事客观公正。审查案件和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制式服装。不准酒后开庭,不准在法庭上语言粗俗、态度粗暴、无理训诉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禁止在法庭上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或处理与开庭审理无关的其他事务。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干警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事件,确保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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