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 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
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1〕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厅、局:
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量大,为做好这项工作,省上已成立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有国有农场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的角度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土地、农业、监狱管理部门,各国有农场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省国有农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全省国有农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各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凡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的土地,抓紧登记发证;对有争议的土地,由各县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负责调处并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由省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2001年3月-6月为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阶段;
2001年7月-2002年12月为各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阶段;
2003年1月-4月为收尾、总结阶段。
三、有关政策
(一)国有农场土地确权范围包括属于农场的耕地、草原、林地、水面、沙地以及所占用的一切土地面积。
(二)在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1〕8号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农场土地,更不得制造纠纷和事端,违者将依法处理。在此之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商调处已解决的土地确权范围作为这次登记发证的依据,各国有农场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三)对国有农场权属界址清楚,四邻村、乡及其它单位不予配合确权签章的,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文件,省国土资源厅即可确权登记发证。
(四)凡已进行地籍调查,地籍图或宗地图齐全,权属清楚、无争议的可持申报材料直接申请登记。
(五)没有进行地籍调查但土地详查资料齐全的,可依据土地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利用土地详查底图在聚脂薄膜上透绘农场用地宗地图,晒蓝后准确界定权属界线和面积,然后进行登记发证。
(六)已经完成初始登记并领取土地证书的国有农场需持原登记材料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变更登记,换发土地证书。
(七)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周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用地的自觉性,确保农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八)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办理。
(九)各州(地、市)、县要及时将农场土地确权进展情况报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苏森 副省长
副组长:胡先来 省政府副秘书长
曹宏 省政府副秘书长
丁万良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世庆 省农业厅副厅长
成员:彭玉林 省财政厅副厅长
石乐生 省司法厅副厅长
王加干 省监狱局副局长
官却乎才郎 省民政厅副厅长
毛文斌 海东行署副专员
苏廷贤 海北州副州长
洛藏旦巴 海南州副州长
张守成 海西州州长
杨光祥 省农牧控股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其成员为:
主任:朱小川 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处长
副主任:祁祖寿 省农垦局局长
刘世礼 省监狱局生产指导处处长
蒙博学 省农牧控股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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