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省教委关于做好 1998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8]15号
  • 【发布日期】1998-02-14
  • 【生效日期】1998-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省教委关于做好 1998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省教委关于做好
1998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98年2月14日鲁政发〔1998〕1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省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服务建设、促进发展、维护安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1998年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统称毕业生)18.9万人,其中省内院校和科研单位非师范类毕业生115014人(毕业研究生1200人、本科毕业生18407人、专科毕业生16303人、中专毕业生79104人);师范类毕业生43689人(毕业研究生271人、本科毕业生7419人、专科毕业生16897人、中专毕业生19111人);预计接收国家部委和外省(市、自治区)所属院校毕业生3万人。毕业生资源总量较大,学历结构、专业结构与社会需求之间矛盾突出,就业任务艰巨。为了切实做好1998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
1998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利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有关政策和措施
(一)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计划。按“并轨”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委培生按委培合同就业,定向生除优秀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和专科升本科的外,均按定向协议就业,其中属政府部门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委培、定向生,不得进入国家公务员岗位,可安排委培、定向部门所属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就业。国家计划内自费和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仍按国家有关文件和鲁教发〔1990〕518号、鲁人〔1997〕127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国家招生计划内毕业研究生,要按照学以致用、发挥专长的原则,在就业服务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其就业服务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国有科研单位,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所属单位,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
(三)各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前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继续由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落实工作单位后,由学校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截止当年底,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派遣回生源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四)师范类毕业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重点充实基层中小学。要将70%的本科生安排回生源地就业。师范生资源不足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选拔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师范类毕业生不安排到其他行业就业。
(五)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到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和医药单位工作,重点充实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六)省统一接收的三峡库区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市地、部门和单位安排就业。
(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吸引高学历层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接收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可不受增人计划限制,允许先进人再追加计划。
要积极引进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急需的非我省生源高等院校毕业生。凡接收非我省生源毕业生的,须报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我省生源的委培、定向、自费、电大普通班毕业生,不予接收。
(八)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国有、集体企业要积极接收毕业生,企业招收职工要保证吸收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职工队伍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偏少的企业,要尽量多接收专业对口的毕业生。
鼓励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接收毕业生。对到这些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鼓励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及户粮关系迁移手续,保管人事档案,可保留干部身份,计算连续工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九)搞好优生优分。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金融、保险、邮电、电力等社会热点单位要采取需求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方式选拔毕业生,优先接收优秀毕业生。对在就业计划下达前通过双向选择没有落实单位的优秀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省直、中央驻鲁单位,市地要妥善安置,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要服从分配。
(十)认真执行毕业生就业计划。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做好毕业生派遣、接收工作,不得将计划外毕业生按计划内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拒收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
对已纳入就业计划而拒不服从派遣,或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毕业生,取消其派遣资格,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十一)加强毕业生派遣工作管理。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派遣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和办理户粮关系的主要凭证,公安、粮食部门依据报到证办理户粮迁移手续,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接收毕业生,其它证明一律无效。毕业生报到手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接收,公安、粮食部门不予办理户粮关系。
(十二)加强毕业生就业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除省级以上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按就业计划派遣的毕业生,接收地区和单位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职工风险抵押金、就业保证金等费用;对省计划统一调剂的毕业生,不得收取出地区和出系统费。凡违犯上述规定收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市场场所,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经常性服务。鼓励和帮助学校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主办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行业联办毕业生双向选择大会。要加强对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学校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举办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会,要坚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宗旨,不得有商业行为。
规范用人单位选人和毕业生择业行为。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提报毕业生需求计划,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毕业生发布。不提报和公开需求计划的单位,不得自行接收毕业生。省内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山东境内就业,要使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各单位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与毕业生签订的协议书,须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工作
在新形势下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尤为重要。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走与工农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到基层,到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建功立业。要针对毕业生的不同特点,开设就业课或就业指导系列讲座,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帮助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和社会需求选择就业单位。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队伍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千方百计把工作做好。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建设,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作质量。各级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热心为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