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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 “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9]77号
  • 【发布日期】1999-09-21
  • 【生效日期】1999-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 “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
“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9〕7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我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这对于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存在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三大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积案不断增加。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大“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把原来的“三大纠纷”积案和新出现的“三大纠纷”案件部分调处结案,为全区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推动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紧迫感
据统计,近年我区“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每年均以约5%的幅度上升。1995年至1998年,全区共发生“三大纠纷”案件56837起,涉及面积268万多亩。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调处了53154起。虽然绝大多数纠纷得到了解决,但仍有少数疑难案件无法调处,造成“三大纠纷”积案增多,到1999年8月底,全区共有“三大纠纷”积案4216起,其中农林场和周边群众纠纷积案1186起,涉及面积262万亩;跨省(自治区)、地(市)、县纠纷积案1176起,纠纷面积102.3万亩。因“三大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械斗增多,1998年至1999年6月底,全区共发生“三大纠纷”大案要案102起,造成械斗203起,其中100人以上械斗49起,死亡26人,伤393人,毁坏作物10863亩,田地丢荒21836亩,林木损失98636立方米,造成损失约21383万元。“三大纠纷”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区农村的社会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把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作为民办实事,维护政府形象的工作来抓,结合实施农村稳定工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认真抓好,抓出成效,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大调处“三大纠纷”工作的力度
(一)加强领导。调处“三大纠纷”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调处“三大纠纷”领导机构,研究解决“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指导、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调处工作,保证“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搞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亲自办案,以推动当地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调处干部队伍建设。要选拨公道正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法律政策、富有农村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调处干部队伍中去,配备好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并注重调处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调处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保障经费。各地要解决好调处案件所必需的交通、通信工作、办公用房和必要的业务经费,解决和改善调处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三、目标、任务和要求
总的目标和任务是: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区的“三大纠纷”案件进行认真清理、调处,把“三大纠纷”的上升势头压下去。地(市)、县的“三大纠纷”积案调结率要求达到80%以上,新发案件调结率要求达到95%以上。
为确保任务的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三大纠纷”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计划,选准突破口,以点带面,按轻重缓急,分阶段完成。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集中人力物力,对“三大纠纷”积案逐件进行调处。对纠纷时间较长、久调不下的案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果断裁决,避免久拖不决。各地对新发生的“三大纠纷”案件,要力争做到发生一件调处一件,不能让其成为积案。

四、明确责任,依法做好“三大纠纷”调处工作
调处“三大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调处”的原则进行。各级的责任是:
(一)乡(镇)范围内的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不能调解处理的依法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二)县(市、区)内的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同一地、市辖区内的跨县(市)纠纷,由双方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反复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县人民政府分别将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由地(市)行署(政府)调解处理。
(三)跨地(市)的纠纷,首先由纠纷案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进行协商解决。经反复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如反复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将证据材料和协商处理意见共同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四)跨省的纠纷,原则上以所在县人民政府与对方县人民政府主动协商解决为主,经反复协商不能解决的,逐级上报,由地(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
(五)国家、自治区驻各地(市)、县单位之间或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三大纠纷”案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当地人民政府调处不能达成协议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将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六)土地、林业、水利、民政、地矿、农垦、华侨、监狱劳教等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三大纠纷”的调处工作。公安、司法、法制等部门要对调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在“三大纠纷”案件未解决之前,有关部门不能发放权属证书。协议解决和政府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要及时发给权属证书,对错发重发的证件要及时纠正。
“三大纠纷”调处要严格遵循上述分级调处原则进行,在双方未充分协商解决之前,各级政府不得将矛盾上交,努力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之中。
各地调处“三大纠纷”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谅互让,友好团结;主动协商,积极疏导;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依法进行。“三大纠纷”双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协商,合法、合理、公正、及时处理好纠纷,要顾全大局,克报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关系
处理国有农林场、工矿企业和周边群众的“三大纠纷”,要维护国有土地不受侵占,保证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林企业场间规划图,应当给予维护。但是,如周边群众因原定场界不合理,造成现在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在维护农林场场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出路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农林场的清边工作,为国有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在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可以采用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办法,对那些使用权归农林场,已经被群众耕种多年,群众人均有地较少,生活出路有困难的,农林场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在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不受侵占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群众的生活出路问题。
工矿企业和周边群众有争议的土地权属,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上级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协助开展调处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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