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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3
  • 【发布文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 【发布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略)
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略)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基础上进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并颁布,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宏观指导意见。

三、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6号)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经相应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保证质量,逐步到位。

四、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评审、考试或认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或虽然没有取得相应资格但确有真才实学;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通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7、对需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从事工程系列建筑锅炉压力容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医药保健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工程等技术资格,方可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卫生系列技术职务聘任应取得相应的卫生技术资格,如确属医术高超,业绩突出者,须取得执业资格和中级卫生人员技术考试合格证,方可实行低职高聘。
8、其它必要的条件。

五、聘任程序
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要求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
2、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3、由行政领导、专家及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聘任小组(对实行“只聘不评”的专业和单位,还须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技术或艺术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专家、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对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4、低职高聘必须按照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参照国家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和我省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在有真才实学,群众公认,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低职高聘不得搞越级高聘。
5、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确定受聘人员,签订聘约。“只聘不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附件一);其他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附件二)。
6、公布聘任结果,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六、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省级科研、高教、卫生、文化、工程、农业等事业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中拿出一定的岗位,面向全省或全国公开竞争、择优选聘。

七、岗位聘约的签订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终止聘约的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以及双方商定的其它条件。聘约为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应根据各个专业不同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一般在一至三年之间,也可根据课题、项目的周期聘任。聘任一般不超过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约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考核制度,制定各具特色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聘后考核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可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要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定性、定量地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应突出创新项目和工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考核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和结果应在单位内公开。
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结果须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档案。考核优秀者可以续聘或高聘;合格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基本合格的可以短期聘任或高职低聘,但应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改进;不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考核结果不合格又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本意见适用于事业单位,其它单位除本文第四条必须执行外,其它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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