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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解决我区无偿拆迁占用 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9]80号
  • 【发布日期】1999-10-09
  • 【生效日期】1999-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解决我区无偿拆迁占用 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解决我区无偿拆迁占用
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8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各地重视抓好城镇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改(扩)建等工作,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动“两个文明”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部分地方也出现了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事,无偿拆迁、占用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现象,致使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减少,服务功能弱化,经济效益下降,侵犯了国合商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制止和解决我区无偿拆迁、占用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对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城镇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改(扩)建等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无偿拆迁、占用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要本着“谁批准、谁负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做好偏差善后处理工作,抓紧落实足额补偿;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暂时不能足额补偿和立即加以安置的,有关部门应主动与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协商,拟定出分期补偿方案,明确执行期限,积极协助安排好临时营业场所,以有助于国合商业企业经营服务的正常开展,确保职工生活的基本需要。整个检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要在1999年12月底前结束,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将结果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在城镇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改(扩)建等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根据自身财力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对建设资金筹措和拆迁补偿经费尚未落实到位的工程项目,应暂缓审批开工,以免拖延建设工期,导致补偿、安置纠纷的发生。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认真做好拆迁还建或补偿、安置工作。要坚持“拆一还一,占一还一”的原则,按照原有规模及就近地段予以回迁或重建,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和缩小补偿安置范围。要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国合商业企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需要,对于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权属明确或经审批划拨长期使用、并经依法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的经营、服务设施及其附属物,未履行法定手续与程序,不得强行拆除。

三、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活跃流通、市场安排、调剂吞吐、平抑物价和稳定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合商业经营、服务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领导,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和市政建设发展规划,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确定用地区域,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对划拨给国合商业企业使用或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未进行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凡论证可行的网点建设及设施改造等项目所需贷款,可向商业银行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给予优先安排。从而促使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开拓购销经营业务,提高综合服务功能,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有效发挥流通主导作用,为繁荣城乡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工作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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