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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华侨农林场 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9]84号
  • 【发布日期】1999-10-14
  • 【生效日期】1999-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华侨农林场 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华侨农林场
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8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华侨农林场是集中安置归难侨的国有生产单位。多年来,归难侨在农林场积极发展生产,努力改变生产生活条件,为广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然而,目前华侨农林场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土地尚未颁发使用证,一些土地因权属未清而经常发生纠纷,全区有近27万亩土地被当地村民长期侵占。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场群关系日趋紧张,严重地影响了华侨农林场归难侨生产与生活的正常进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为了维护华侨农林场的合法权益和归难侨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我区的社会安定和对外形象,现就进一步解决华侨农林场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进一步解决华侨农林场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依法治桂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各有关地、市要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力争在2000年底前解决华侨农林场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问题。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安置归难侨农林场土地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6〕68号)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自治区土地局、调处办、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侨办、华侨企业管理局等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检查组,邀请自治区人大外事华侨委员会领导监督指导,在1999年内到各有关地、市、县对桂政发〔1996〕68号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坚决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及时处理解决华侨农林场土地有关问题较好的地、市、县及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文件精神不力,敷衍了事,拖而不办,造成安置归难侨农林场土地不断被侵占,问题严重的地、市、县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各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加快华侨农林场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进程。对场界、权属清楚,确属被侵占的土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对目前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要加大调处工作力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解决。对已经各级人民政府裁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有关单位要坚决执行,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尊严。对那些煽动群众抢占华侨农林场土地、哄抢林木果品、破坏生产、拒不退还非法侵占土地的不法分子,要依法惩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四、进一步做好华侨农林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使用证是维护华侨农林场土地完整的法律依据,也是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证。各有关地、市、县及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华侨农林场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可根据华侨农林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对场界、权属清楚的土地先予发证。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执行,即国有农林场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
(二)华侨农林场部分土地权属有争议、需要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的,发证部门可视条件降低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0.02元收费。确实有困难的,可按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减免。

五、各有关地、市、县要进一步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宣传工作,教育华侨农林场周边村民自觉维护归难侨的合法权益;也要教育华侨农林场职工搞好场群关系。凡是领取了山界林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山林土地均受法律保护;凡侵占已领取山界林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山林土地均为侵权行为,不得作纠纷处理。要把处理侵权行为和扰乱安置归难侨农林场正常生产、生活的事件作为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旦出现这类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处理,严厉打击,确保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和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安置有归难侨的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农林场,处理解决以上类似问题,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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