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6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等,涉及地价评估的,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