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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9]85号
  • 【发布日期】1999-10-18
  • 【生效日期】1999-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桂政发〔1999〕8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区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一段时间,我区有些地方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又重新抬头,严重扰乱了我区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为了切实做好查处工作,有效遏止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确保我区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风险隐患很大,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作为常抓不懈的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由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本辖区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查处。

二、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必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从事期货经营业务,必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今后,凡发现不具有上述“一证一照”而从事证券期货经营业务的,由当地政府及时组织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打击工作;如涉及合法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要及时将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南宁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由中国证监会南宁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工作组与当地政府做好查处工作。

三、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流动作案、“黑箱操作”、参与背景复杂等特别,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经常进行调查摸底,必要时要开设投诉电话。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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