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办公厅关于各级 党政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回避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办公厅关于各级
党政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回避问题的意见
(1989年12月4日)
省委、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1989〕17号文件精神,现就各级党政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回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实行职务回避。今后,各级党政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同一个单位任职,也不得在该单位的下属单位担任与该领导干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有直接业务指导关系的职务。
目前已经形成上述应回避关系、群众意见较大的,或在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从事人事、监察、纪检、财务、审计工作的,应予以调整。
涉及回避问题的干部的调整,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整中,应按照职务低的服从职务高的、专业不对口的服从专业对口的、干部来源足的服从干部来源缺的原则,一般在本系统、本部门范围内调整。本系统、本部门内调整确有困难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予以协助。
二、各级党政机关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实行公务回避。凡涉及处理与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亲属有关的公务,如招干、招工、分配毕业生、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免干部、调动工作、调整工资、执行奖惩、查处违纪案件、发展党团员等问题,领导干部本人必须回避,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有关的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指使、暗示他人进行干预,或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重视实行领导干部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的问题,把督促检查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要从现在起,在干部的录用、调配、选拔等工作中,加强对有关回避情况的调查了解,做到严格把关。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并教育亲属支持执行回避制度。本人涉及到的应当回避的情况,应及时地、如实地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
本规定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实行。各级党政机关中的其他干部,如有条件和必要的,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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