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所辖县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1999]133号
  • 【发布日期】1999-11-04
  • 【生效日期】1999-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所辖县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所辖县

(市)城市信用社处置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9〕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整顿我市所辖县(市)城市信用社工作,前阶段在市政府和有关县(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县两级人民银行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已经人民银行验收完毕,县(市)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即将进入实施处置阶段。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0号文件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处置工作要在有关县(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由人民银行有关县(市)支行组织实施。有关县(市)政府和人民银行支行要在统一所辖城市信用社董事会、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各方思想认识,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责任与措施的基础上,于11月15日前确定并上报各城市信用社的处置方案。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处置工作。

二、处置工作的原则
根据国办发〔1998〕140号文件以及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城市信用社的整顿处置工作立足于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在充分尊重信用社法人意愿和地位的基础上,原则上设在县(市)的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管理,城市信用社的体制暂时不变。处置的方式有以下3种:
(一)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
(二)城市信用社名称暂时不变,法人资格不变,接受县(市)联社行业管理。
(三)对存贷款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较强的县(市)城市信用社不愿意归口当地县(市)联社管理,又没有或不愿被商业银行收购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董事会3方共同提出意见,报经上海分行批准后,暂缓处置。
处置过程中,各城市信用社股东不得办理退股。

三、处置工作的要求
城市信用社的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各地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在制定处置方案时,要从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信用社长远健康发展出发,周密考虑各种因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在实施处置前,要过细做好准备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应付支付风险的预案;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内紧外松,协调配合,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共同确保一方金融平安。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