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
-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 【发布日期】2004-05-31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公路保护,保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村公路是指乡镇通达行政村所在地的社会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帮助和扶持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的交通、建设、乡企、地矿、国土、农机、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村公路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二)督促村公路沿线矿山企业做好专用公路或者专用路段的养护;
(三)按规定报请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村公路用地,划定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
(四)保护村公路及附属设施、村公路用地、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申办村公路扩建、改建和养护需要挖沙、采石、取土、取水的手续;
(六)制止违法占用、挖掘、损坏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条 村公路应当参照国家及贵州省关于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证村公路路况良好。
第六条 村公路绿化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依照《贵阳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公路。
第八条 村公路不设专业养护人员,养护工作由公路沿线经过培训的村民承担。所需劳,务补助费用,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
第九条 村公路养护补助费用按公路乡道的养护补助费用标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公路的养护。
村公路养护补助费用由市人民政府和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人民政府按7:3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和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人民政府按6:4的比例安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公路养护资金按期拨付、专款专用、定期审计、有效监督、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村公路用地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含填方坡脚、挖方边坡、挡土墙、路肩墙外缘)起不少于1米,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少于3米,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公路及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筑埂、沤肥烧草,不得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村公路和影响村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超过核定轴载质量行驶造成村公路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村公路的改建、扩建、养护和管理负责技术、业务指导,组织对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的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损坏、污染村公路和影响村公路畅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村公路设卡收取过路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超过车辆的轴载质量在村公路上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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