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关于 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关于
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改善建筑功能,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五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建委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三、第八条修改为:“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申报,经检查验收,符合原建筑节能审批要求的,返还建设单位缴纳的建筑耗能附加费,部分符合的部分返还,不符合的不返还。不返还部分作为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的专项资金缴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屋面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
四、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的设计单位或人员,由市建委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有关部门作出降低设计资质或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
五、取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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