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 【发布日期】2006-08-01
- 【生效日期】2006-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新址体育场地的规模、设施应当优于原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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