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政传发〔1999〕7号1999年12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11月3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9〕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就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对照检查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的看,形势也不容乐观。特别是进入10月份以后,矿山企业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千人重大伤亡率呈上升势头。例如,呼伦贝尔盟、阿拉善盟、包头市、乌海市等地区的煤矿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连续发生6起重特大伤亡事故,死亡35人。10月14日,乌海市黄河化工集团树脂分厂的30吨储气罐发生泄漏性爆炸,致伤5人。10月15日,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永丰乡上皮村烟花厂因工人违规操作发生爆炸事故,当场死亡6人,伤12人。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自治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究其原因,主要是有关地区和企业领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不力,责任心不强,监管不严,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事故苗头得不到有效控制所致。为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迅速扭转全区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特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促发展和保稳定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国家资产和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地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到警钟常鸣。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措施,做到制度、责任人、相关措施三落实。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做到生产必须安全。要特别重视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安全管理断档、安全督查缺位、安全责任不明的现象,堵塞一切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势头。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民航、铁路、公路、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和企业,重大工程设施及施工现场,各类学校和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各盟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先行开展自查,行政主要领导(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参加。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有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的总结材料,1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劳动厅,由劳动厅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元旦过后,自治区将派出安全检查组赴重点地区、行业和单位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报全区。
三、各生产单位必须强化安全生产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施工作业场所、重点企业、设备设施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强化机场、车场、码头、大型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飞机、火车、客运汽车、油库等要害设备设施以及煤炭、森工、石油、化工等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和排除。
四、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各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尤其对那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立即进行强制性整顿,下决心对事故隐患较多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综合治理。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要坚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按期关闭非法开采、布局不合理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无证小矿井;对年内一次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有证乡镇煤矿,也要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线和工艺装置,该停运的停运,该淘汰的淘汰;一时难以淘汰的,有关部门要拿出具体方案,限期淘汰。
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处理事故责任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分析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原因,深刻反思,吸取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对尚未处理的事故,要抓紧调查,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对于重大事故,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新闻机构可以公开报道,以达到警示干部、教育群众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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