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999年12月7日琼发〔1999〕3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我省必须加快实施科教兴琼战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开发和引进高新技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全面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
一、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围绕产业发展战略加速科技产业化
1、努力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的目标。广泛动员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增强紧迫感,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全面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力争5年内科技成果应用率达到90%以上,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不断推动我省社会生产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2、围绕产业发展目标,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我省产业发展的目标是建成新兴工业省、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和休闲度假旅游胜地。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借助省内外力量,加快推进科技产业化,构建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介组织、各级政府共同支持和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
3、加强应用性科技攻关,争取在支柱产业的关键技术上有所突破。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强应用性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形成一批具有我省产业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时,采取“拿来主义”的方针,引进和转化科技成果,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
以高新技术为主导、其他先进适用技术为基础,深度开发我省具有发展潜力的热带生物资源、海洋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引进和推广适合我省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并形成若干具有一定优秀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其重点是:
加强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海洋技术、环保技术和新材料、新能源的开发应用,为我省支柱产业的发展提供主要的科技支撑;
应用高新技术改造种植养殖、食品饮料、化纤纺织、油气加工、建筑材料、生物制约、制胶、造纸等传统产业,推进其优化升级;
提高旅游业和其他服务业的科技含量,建立电子化、网络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积极实施电子商务、电子社区和政府上网工程,努力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逐步建成信息智能岛。
二、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4、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全科技开发和管理体系,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和产品更新换代,做到生产一代、储备一代、研制一代。支持企业制定措施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大幅度提高科技开发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重,使企业成为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投入的主体。鼓励大中型企业兼并、联合科研机构,引导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鼓励群众性的技术创新活动。
5、推动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大中型生产性企业应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择优扶持若干家具有条件的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办省重点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以此为依托聚集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抢占同行业技术制高点。成为我省技术创新的重点基地。省重点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并以企业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财政可对中心注入部分资金,作为国有股份。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中心的组建和运作。
鼓励省外、境外组织和个人来琼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外引内联,在我省组建科研开发机构。
6、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科技产业的生力军,在政治待遇、职称评聘、项目竞标、成果鉴定与奖励、人员出境、融资信贷、技术和产品出口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根据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前景和对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贡献,各级政府择优重点扶持若干民营科技企业。
三、加快科研机构的改革步伐,重点向科技型企业转制
7、准确把握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科研机构的改革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机制,产学研相结合,快速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提高市场机制下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自我生存发展能力。
8、加快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的转制改革步伐。今后3年内,绝大多数科研机构要由事业法人转制为企业法人:或自我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保留独立的法人资格,成为企业所属的科技企业;或与企业相互参股投资,改造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极少数有特色、有优势的公益类科研机构可保留事业法人,但一般也应实行企业化管理。
对长期没有科技成果或者成果无销路、在市场经济机制下不能自我生存发展的科研机构,适时予以撤并。
9、改革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赋予其改革和发展的自主权。对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取消事业编制,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核定资本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鼓励职工(以持股会的形式)和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入股,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实行政研分开。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控股科研机构,政府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主要是监管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对院所长的选择权,定期考核院所运行情况,对其承担的重大研究开发项目进行督导等。
按照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科技人员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的原则,大力推进人事和分配等制度改革。加快人才的合理分流,加速引进、培养优秀中青年技术和学术带头人,对重要的管理和技术岗位,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聘任方式,并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积极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施行科技要素作为无形资产直接参与分配、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贡献直接挂钩。
四、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全社会技术创新的管理机制
10、转变各级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能。科技行政部门由过去主要管理科技系统的科研工作转变为规划、协调和管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财政投入的科技三项费用,归口科技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推广项目招标制,申请单位通过竞标承担科研任务。
科研机制改制为企业后,一律实行企业人事管理的新机制。为加大科研机构改革力度,科研机构在转制期间,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有关主管部门应事先征求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的意见。
11、建立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的奖励、评价体系。设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和海南省科技进步奖,重奖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应用性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技术创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考核的主要标准。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应作为科技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增加工资、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没有得到市场承认的技术创新成果不评奖。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应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客观评价,根据合同组织验收。
1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政府财政全额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专利,自己实施或对外许可所得收益归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应获得与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要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机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
五、重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13、建立和完善为科技产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科技创业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无形资产评估等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信息、人才、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鼓励相关科研机构向中介服务机构转制,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努力把“科技招商周”办成面向境内外的科技成果交易会,在省公共信息网络上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和支柱产业科技信息中心网站。
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科技情报工作。重点在阶段性科技成果或尚未进入技术市场的科技成果中,及时发现、引进并向企业推荐有重大潜在经济效益的项目。
14、改革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体系。优化农业技术推广站(所)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站(所)改革的指导,各市县对农业技术推广站(所)的改革要因地制宜,一站(所)一策,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要建立推广、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服务体系,转为企业经营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可根据区域性农业生产的需要改为专业性站(所),也可和境内外农业经营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不断增强技术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对农业研究开发推广机构的试验用地,要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予以保护。积极扶持农林的科技专业户,重视发挥技术能手的作用。
15、支持良种良苗的繁育和推广。健全良种良苗的研究、开发和管理、推广机制,扶持良种良苗繁育基地建设。重点推广在我省有优势和特色的品种,使之成为名牌产品。建设好南繁育种基地。
16、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紧紧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在电子信息、环境保护、生物工程、海洋产业和新材料等领域中,选择一批能带动全局、产业关联度大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同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食品加工、制胶、制糖、水泥等传统产业,减少能耗与物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17、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优势,高起点引进境内外先进技术。注重吸引境内外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大财团来我省投资办厂,设立科技开发机构或联合进行科研开发,重点引进高新技术及其必要的关键设备。在与境内外机构合资合作办企业时,要力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引进重大成套设备,应同时引进先进技术。
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注重在此基础上的推广应用并形成具有我省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各级政府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技术依托单位和资金,做好跟踪服务,实现技术升级。
六、从2000年起实行多方面的优惠政策,推广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
18、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认定与考核制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委员会,组织评审认定并每两年考核一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对生产开发性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通什市、东方市及民族自治县举办的生产开发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11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服务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或投资总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省内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在省外销售的,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量部分60%列收列支(以上年为基数的起基数部分,下同),第4年至第6年40%列支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6)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和个人,对其应纳营业税的经营项目,经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第1至第5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的,4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当年缴纳营业税额50万元以下的,2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第6年至第10年分别调减为30%、20%、1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7)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及其相关交易中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8)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海关凭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验放货物。
(9)经海关批准,企业可设立保税仓库及保税工厂,海关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按保税货物进行管理,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同时考虑合理损耗部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按国家规定必须征税的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1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14)生产性企业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即可在省内从事非指定公司经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属高新技术企业并确有需要者,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从优审核,并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备案后,即可在国内各口岸从事核定经营范围内的出口业务;出口业绩达标后,还可在国内各口岸从事进口业务。外资非生产性企业申报从事进出口业务者,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申请。以上各类企业,均享有出口退税、申领配额、许可证权益。
(15)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缴报建费;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16)企业和产品生产经营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财政收入部分。
(17)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18)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采取下列方法:
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报经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其折旧年限可缩短30%-50%。
购入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同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可在5年内平均摊销。
(19)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优先推荐发行股票并上市。
(20)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19、以优惠政策鼓励各种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活动。
(1)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新产品(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用于该项目的新技术开发。
(2)企业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凡属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3)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项目,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0%列收列支,用于该项目的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
(4)对企业从境外引进用于技术创新的软件、专利、设备、样品和样机,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可向国家申请免征关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补贴。
(6)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8)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9)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技术交易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自认定之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20、以优惠政策支持科研机构的改革。
(1)鼓励农业类科研机构生产经营自己繁育、引进经审定的各种良种良苗、饲(饵)料等,对其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2)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科研机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附件及化学试剂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税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6)改制中的科研机构,允许将其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除单纯的出租以外,免征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在行政划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试车间、兴办科技产业等基建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兴建的科研用房和职工宿舍,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试产品、科研产品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从事科研所得上缴的所得税及其他规费,采取列收列支办法,全额作为政府的资本金投入。
(7)科研机构转制后,自2000年至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5年内继续享受对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改革科技投资机制,多渠道加大科技投入
21、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开发投入的主体。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国有大中型生产性企业可达到2%以上,省重点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达到5%以上。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
22、改革对科研机构的财政拨款制度。从2000年开始,将各类科研机构被减拨下来的科学事业费,一部分作为项目经费,通过专家评审和项目招标,择优支持科研机构承担研究开发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一部分作为专项经费,支持我省有特色、有优势的农业类和公益类科研机构建立重点实验室、中试转化基地和公益服务项目。
23、增加政府财政的科技投入。全省各级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一般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从2000年开始,尚未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的市县,必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省本级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对科技三项费用的支出要尽快达到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以上。确保财政对科研机构的投入总量逐年有所增加。
在保证财政对科技总投入依法增长的同时,要合理调整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启动效应、聚集效应和使用效益。
设立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从2000年起,省财政每年拨出专款,支持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机构和金融机构投入资金。
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重点项目予以定额贴息或全额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单项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省财政5年内拨款2000万元,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奖励在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继续设立“海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国内外贷款、企业债券和部分财政专项收入等。每年继续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百项农业新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
各市县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为本地区的技术创新、科技产业化及奖励措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4、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本省有实力的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科技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琼开展科技风险投资业务,以入股等投资方式参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比重不低于70%的,每年可按当年项目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当年和以后年度的投资性亏损。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上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鼓励发展科技风险投资咨询公司,评估和推荐高新技术项目,并可接受企业的委托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管理。
2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针对我省各类科技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提供相应的授权授信、信贷品种和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更要提高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激励科技人才建功立业
26、加快重点科技园区的发展。办好我省唯一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简称国科园,下同),使之成为我省技术创新的中心、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加快吸引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入园区。国科园从2000年开始,其各种应缴地方税费以1999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用于国科园的开发建设。支持国科园采取换地权益书的方式盘活闲置土地,支持国科园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债转股或增资扩股。加快海南热带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区和省级信息产业园的规划和开发建设,并参照享受给予国科园的优惠政策。
抓好重点科技园区综合配套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健全科技创业服务和会计、律师、公证、保险、银行、学校等支撑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27、造就懂科技、重科技的干部队伍。加快制定和实施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的中长期规划,重点抓好科技带头人、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适应知识经济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三支队伍建设。各级党校要把现代科技知识列入干部培训课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科技人员也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从2000年起,全省每年选派一批优秀经营管理者和科技骨干到国内先进省市或国外培训,有计划地充实到党政综合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的重要岗位。
28、优化高等院校学科专业结构,多渠道培养中高级科技人才。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目标,高等院校要通过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新兴工业、热带农业和海岛旅游业等急需的应用学科,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大批适用的中高级技术人才,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鼓励大中型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支持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琼创办研究院、研究生分院、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
29、建立有利于年轻科技人员成长和晋升技术职务的用人机制。鼓励用人单位聘请身体好、高水平的离退休老专家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和咨询工作,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创造条件让年轻有为的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有杰出成就的年轻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技术职务,不受学历和资历限制。认真落实省政府颁布的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
30、大力引进我省发展支柱产业急需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充分发挥现有人才重要作用的同时,加大高级人才的引进工作力度,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引进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现有政策规定,从优化快办理其本人及随迁家庭成员的落户、住房、社会保障等手续,安排好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入学,千方百计帮助科技人才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鼓励境外科技人员以及出国留学人员来琼工作,保证来去自由,个人所得合法收入可自由汇出。重点支持国科园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各类留学人员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省、市给予一定的资金引导。
31、方便办理出入境手续。在我省注册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科技企业)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可授权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办理政审手续。因公出境的,可办理1年内审批多次出境手续;户口在海南或在海南居住1年以上的,因业务需要出国或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5年有效因私护照及一次或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九、鼓励科技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技人员收入与贡献直接挂钩的机制
32、鼓励技术成果入股参与分配。技术成果经取得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高新技术成果作金额入股的比例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技术成果持有者与应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时,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应当从技术成果入股股份中获得与其贡献相当的股份,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33、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实行项目工资制或项目津贴制。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实行项目工资,其他机构实行项目津贴。项目工资或项目津贴所占项目经费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委托方审定的标准执行。
34、保障科技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应用中的收益分配。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在项目投产后的盈利期内,可从该项目每年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3%以上的比例分配给有关人员,其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所得不低于分配总额的50%。
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盈利期内,可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5%以上的比例分配给有关人员,主要完成人的所得不低于分配总额的50%。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业务时,可从其所得净收入中提取30%以上的比例分配给有关的科技人员,主要人员的所得不低于分配总额的50%。
35、支持科技人员个人进行技术开发应用的活动。被单位选派承包、创办、领办、租赁企业的科技人员,其收入与单位分成时,个人收入不得低于承包、创办、领办、租赁净收入的60%。
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兼职的,兼职所得收入与单位分成时,个人所得不得低于净收入的40%。在不侵犯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业余兼职的合法收入全部归己。
十、加强领导和协调,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工作
36、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产业化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运用政策引导、财政扶持、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等方面的手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产业化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科技产业化的办法。
党委和政府的各个部门要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搞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产业化的具体措施,全力推进科技强省的各项工作。科技、教育、计划、财税、金融、工商、公安、海关、人事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都要把支持科技产业化作为重要的本职工作,为科技强省作出应有的贡献。
37、健全科技强省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咨询体系。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县以上各级政府可以成立科教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协调和部署本地区科技事业的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措施,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导和检查。
筹建海南省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和海南省高新技术论坛,发挥其在科技强省各项重大举措中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等作用,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扶持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我省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我省将根据国家的要求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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