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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农村电力 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9]56号
  • 【发布日期】1999-09-18
  • 【生效日期】1999-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农村电力 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农村电力
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1999〕56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落实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以下简称“两改一同价”)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为目标,从天津市的实际出发,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规范电力市场,整顿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电力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遵循的原则是:深化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实行全市农村电力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综合配套、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为理顺并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电力管理体制,配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计划于1999年底以前首先实现城乡居民照明用电同价;2000年全部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同时实行“三公开”(农村用电电量公开、电价公开和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

二、农村电力概况及存在问题
目前,全市农村土地面积9495.2平方公里,人口434.68万人;主要分布在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四个郊区和静海、宁河、武清、宝坻、蓟县五个县(塘沽、汉沽、大港三区也有少量农业);农村乡镇共217个,行政村3841个。区县设有供电局,除静海、宁河、武清、宝坻四县为趸售县外,其余均由市电力公司直供直管。乡镇电管站共有216个,农村电工共有8000余人。乡镇电管站有的隶属供电局管理,如四个趸售县和汉沽区;有的归口区县政府部门领导。电管站负责收取电费、农村电网维护管理以及农村电工队伍管理。1997年底以前,全市农村照明电价在0.65元/KW.H以下的有3305个行政村,占总数的87%;照明电价在0.85元以上的有29个行政村,占总数的0.76%。经整顿农村电价,到1998年6月,全市行政村照明电价在0.55元/KW.H以下的已达82%,各类不合理、不合法电加价问题均已消除。除照明电价外,全市农村平均电价水平已降为0.537元/KW.H,在全国处于较好水平。
目前全市农村电力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农村电力发展的需要,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无力组织农村电网改造投资;二是落后的农村电网制约农村电力市场的开拓,制约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三是农村电力职工队伍庞大,管理层次过多,农村电价较高,加重了农民负担;四是当前农村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不完善,既不能如实反映电力供应成本状况,又不能合理确定各方面的实际负担,造成管理混乱,政出多门,农民不堪重负。

三、区县供电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按照国发〔199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市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将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一)区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区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行使政府管电职能,供电企业要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区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设电力管理办公室(电力科),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定员一般为3人(一名负责人、两名工作人员)。
(二)市电力局直供直管的区县供电局,除蓟县供电局外,继续维持原状不变。蓟县供电局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模式,改制成为天津市电力公司独资的子公司,并在其营业区内进行供用电营业。原趸售四县(武清、静海、宝坻、宁河)的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电力局与所在县人民政府共同协商,遵照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模式实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改造。市电力局以原资产和农村电网改造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与武清、静海、宝坻、宁河四县供电局分别组建由市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制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新组建的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原有趸售的公司继续保持与市电力局(公司)的电量趸售关系,享受趸售电价政策。各区县改制后的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进行管理;党群、经营、人事管理工作,均按《 公司法》要求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及天津市电力局(公司)负责。各区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工作要按照法律规范程序进行,除蓟县供电企业改革将随市电力公司改革同步进行外,其他四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工作要抓紧完成。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乡镇电管站的改革由市电力局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署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改革协议,对乡镇及以下农村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市电力局(公司)所属的区县供电局(公司)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具体操作程序为:
1.各区县供电局(公司)要在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按照市电力局(公司)统一部署,遵循减少层次、精简机构的原则,将乡镇电管站改造成为自己的派出机构--营业所。原区县电管总站、乡镇电管站人员的安排,由市电力局(公司)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原则上按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要求招聘。
2.乡镇电管站改造成为区县供电局(公司)的派出机构--营业所后,负责对本乡镇农村抄表、收费全面管理,随着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实施,逐步实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3.区县供电局(公司)派出机构--营业所,为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取的电费全部上缴,不得加价,不得挪用,不得坐支;营业所的经费开支由所属区县供电局(公司)编制预算上报市电力局(公司)审批拨付。
4.农村电工实行合同制,通过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5.乡镇电管站改革,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要在1999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工作
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是一次重大的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市经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会同市电力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并做到不散不乱,保证电力供应和电力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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