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省拍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省拍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8〕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拍卖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全省拍卖业已发展到21家,实现成交额近1亿元,利润约500万元;拍卖企业的服务领域已经涉及到物资、房地产、日用工业品、再生资源等领域;拍卖标的已从初期的主要拍卖执法机关罚没物资,扩大到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拍卖业的恢复和发展,对促进商品流通和国家机关廉政建设,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拍卖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缺乏统一规划,造成盲目发展;拍卖业多家审批,导致市场混乱;行业垄断、交易行为不规范甚至拍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等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 拍卖法》),加强拍卖市场的规范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 拍卖法》的宣传
《 拍卖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拍卖法》是我国拍卖业建国以来一部最完整、最具权威性的法律,对于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拍卖法》作为行业行为的法律依据,全省各地拍卖行业管理部门和拍卖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拍卖法》,进一步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 拍卖法》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省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拍卖市场
(一)根据《 拍卖法》有关规定,省政府确定省贸易厅为全省拍卖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拍卖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规范,适度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拍卖业的管理。主要职责是:对全省拍卖业进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准新办拍卖企业;制定有关拍卖业的规章制度,规范拍卖行为;指导各地拍卖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拍卖企业依法经营。
(二)根据我省拍卖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新成立的拍卖企业的审批要从严掌握。综合性拍卖企业的发展实行总量控制;对烟草、邮品、艺术品、鲜活商品等专业性的拍卖企业适度发展。
(三)设立拍卖企业,须符合《 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我省拍卖业发展的实际及总体规划要求。拍卖业发展的重点要从数量扩展转变到规模经营和规范化管理上来,鼓励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和股份制改造发展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拍卖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功能和经营能力。
(四)设立拍卖企业的审批程序为:首先向当地市、州贸易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贸易厅审批,同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拍卖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持省贸易厅核发的《拍卖业许可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有“两证”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省贸易厅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拍卖活动。
(五)拍卖活动必须遵守《 拍卖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拍卖规则》、《企业章程》、《档案管理》、《拍卖物品登记、审批、鉴定制度》等规章制度。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清理整顿现有拍卖企业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拍卖法》规定的7项条件,对现有拍卖业进行清理整顿。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省贸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拍卖市场的通知》(吉贸市字〔1997〕第79号)要求进行。符合条件的拍卖企业,由省贸易厅核发《拍卖业许可证》(不得收取费用)。截止1998年6月30日,拍卖企业不具备《拍卖法》规定的条件的,或注册后无正当理由从未举办拍卖活动的,或没有拍卖师的,或企业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均为不合格企业,由省贸易厅提出取消拍卖资格意见,公安机关缴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收缴营业执照。
为加强拍卖企业行业自律,依据《拍卖法》的规定,尽快筹建吉林省拍卖行业协会。
四、加强公物拍卖管理
依据《 拍卖法》和《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的规定,对下列公物必须纳入拍卖领域公开拍卖,不得交由其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物品、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赃物;
(二)邮政、交通、运输等单位获得的无主货物;
(三)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事业的公职人员按规定上交的因公务活动接受的礼品;
(四)宣布破产的企业需要拍卖的财产;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需要变卖的公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拍卖的公物。
凡是拍卖国有资产,应先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估价为拍卖标的保留价。对法律规定不得出售所有权,只允许有偿转让经营权的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时,其底价必须经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是实力较强、运行规范、服务优质、便于监督的综合性的拍卖企业。公物拍卖由省贸易厅指定的拍卖企业拍卖,并由省贸易厅核发《公物拍卖许可证》。处理公物的部门不得自行指定拍卖企业。根据《 拍卖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公物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