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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群众逐级 上访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省委办发[1995]2号
  • 【发布日期】1995-01-23
  • 【生效日期】1995-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群众逐级 上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群众逐级
上访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委办发〔1995〕2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现将《甘肃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人民群众逐级上访制度是信访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一项有效措施,是落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原则的体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抓好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总结经验,推动全省信访工作的健康发展。

甘肃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便于就地、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上访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甘肃省 信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逐级上访是指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问题需要向党政机关反映时,应按照问题的性质和内容,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先到当地直辖机关或单位反映,求得恰当处理。上访人如不服直辖机关或单位的处理,可持受理机关或单位的处理意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如对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查处理仍不服者,可持文字答复意见向再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按此程序,自下而上的逐级上访,逐级办理,不能越级进行。

第三条 检举揭发、重要批评建议、重大紧急突发案件,均不属逐级上访范围,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由有关部门受理。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仍由司法、仲裁、复议机关按法定程序受理。

第四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群众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处理群众上访问题,并填写《意见书》。

第五条 群众逐级上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1、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上访,自觉维护上访秩序和社会秩序;
2、上访人到各级部门上访,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事实,诬陷他人。
3、上访问题在受理机关或单位处理期间,上访人不得越级或多头上访。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理群众上访问题的时限。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受理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凡立案处理的,一般在两个月内办结;地、县党政机关立案的上访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凡办结的均填写《意见书》并答复上访人。

第七条 上访人不服基层单位的处理,到上一级主管部门上访申请复查时,上级主管部门可调卷复查或重新调查,认为基层单位处理正确的,书面答复上访人;认为处理不妥的,可采取交办复查或联合复查等形式办理。

第八条 对不按程序越级上访者,上级接待部门要耐心劝说,对他们进行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但对问题只做登记,不做交办和处理。

第九条 对归属不清或涉及几个部门的上访问题,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条 上访者反映群众集体意愿的,也应坚持选派代表的方式,按逐级上访程序进行。对不听劝阻进行集体上访的,按甘政办〔1989〕35号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的通知》处理。

第十一条 凡经各级各部门复查后,已按政策和有关规定得到恰当处理的上访问题,上访者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继续到各级各部门进行纠缠、取闹、要挟,甚至屡遣屡返,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者,应视为无理上访,按《甘肃省 信访条例》第 十四条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受理机关或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上访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推诿不办,造成群众长期越级上访,并在上级机关滞留造成一定后果的;
2、对上访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超过处理时限,既不填写《意见书》,又不向上访人说明情况,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3、对上级机关的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拒不服从或顶着不落实的;
4、在接待上访群众时,态度恶劣,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各地、自治州、市、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委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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