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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 【发布单位】重庆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1-01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聚集重庆,加快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税收和财政方面

(一)凡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1年起,凡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率较低的,经市主管税务部门或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比照办理。

(三)对设立在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从2001年至2010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市非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到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包括投资建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形式),在2001年至2010年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我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从2001年至2010年免征农业特产税。经市级计划部门按市政府规划批准建设的公路,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内、外资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外商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03年底前,内资企业在我市三峡库区投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进口自用物资(国家规定不享受关税优惠的进口物资除外),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返还的政策。

(六)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规定应予支持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国家财政性资金,优先安排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商业贷款,优先安排发行地方企业债券,优先安排银行贷款及贴息。减免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七)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其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和测试仪器,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八)“十五”期间,市财政继续安排一定额度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资金和风险担保资金,通过补助入股、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形式,支持重点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九)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的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在北部新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重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可按当年利润额的3-5%在税前提取风险补偿金。

(十一)在北部新区经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2001年起,二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增长部分、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长部分(新设立企业"增长部分"按该区"两税"当年平均增长率计算)可由北部新区财政以入股资本金的方式全额安排,以后三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发展。

(十二)在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十三)在北部新区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实现5亿元以上的,经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在北部新区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由北部新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生产经营。

(十四)“十五”期间,北部新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全额返还北部新区,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养路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北部新区全额留用。“十五”初期,市财政安排投入5000万元北部新区启动资金。这些资金专项用于北部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十五”时期,继续增加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增加的投入向边远贫困地区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倾斜,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课程倾斜。

(十六)调整各级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适时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当增加市对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的补助。

(十七)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转移支付办法。随着市级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贫困区县(自治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适度倾斜。从2001年到2003年,对民族自治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每年增长不低于15%。

二、关于信贷和融资方面

(十八)加大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鼓励金融机构介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积极向总行推荐贷款。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推行以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进行融资的担保抵押制度,制定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十)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方式,推行仓单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保付代理业务、联保协议贷款等新金融服务品种,加大信贷投入。

(二十一)规范建立股份制投资基金(含中外合资),鼓励其投资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组建资产优良和实力雄厚的公司法人,作为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统贷统还的主体。规范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二十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按有关法规申请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发行A股、B股、H股及境外债券。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在国内外融资。

(二十三)进一步扩大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优先安排符合发债条件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和纳入政府规划的危旧房改造等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三、关于土地和资源开发方面

(二十四)全面落实退耕还林还草的“三补两免两落

实”政策,即对计划内所退耕地实行粮食补助、现金补助、种苗费补助,减免退耕地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落实个体承包和林权证。

(二十五)鼓励利用国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国有荒山、荒地依法出让给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50年内的土地使用权;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六)增加对土地整理的资金投入。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尽可能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争取中央全额下拨。区县(自治县、市)上缴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二十七)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市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其耕地开垦费可按项目所在地下限标准执行。

(二十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对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铁路和主骨架公路建设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先行用地,由市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先行动工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对于属本市各级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尽可能简化,并减少审批工作环节,在上报合格材料后的1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十九)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贯彻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原则,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十)投资者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进行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按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及收取相关费用。

(三十一)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三十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独资方式或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在我市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范围内进行地质调查,其在调查区域内发现的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地或重要找矿线索区块,可优先取得探矿权。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投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资源,可优先取得采矿权。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三十三)在我市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三年内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所需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自矿床进行开采阶段,可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四、关于对内对外开放方面

(三十四)凡不属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领域,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投资,并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三十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移交)、收购、兼并、租赁及其他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外商投资BOT、TOT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允许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渝规范建立独资或中外合资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担保公司等。投资兴办担保公司,出资人须一次全额到位注册资金。

(三十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金可放宽至3000万元人民币。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来渝投资,其再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超过注册资金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有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可作为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投资者。

(三十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经银行独立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内银行可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并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具有良好信誉的“三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具备条件且不需要政府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使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十八)制定和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办法,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投资供排水、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属于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合理成本+税金+合理利润=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批准收费价格。对供排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允许同级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补贴,直到收费标准到位时取消。

(三十九)对我市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扶贫开发等项目,在项目偿还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最高可达70%(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有规定的除外)。

(四十)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劳务承包经营权。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年以上的贸易公司可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外贸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4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经批准可取得对外劳务经营权。

(四十一)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人员(不含经营公司管理人员)出国,以及到国外投资办厂的本市居民,均可申办因私普通护照。对从境外直飞重庆旅游的外国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行落地签证。

(四十二)鼓励投资创业,降低注册资金标准。申办生产经营型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金降低为30万元。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可充抵注册资本金。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80%。

(四十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其投资收益占其总收益50%以上的,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十四)除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和银行贷款以及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投资项目外的其它全额自筹资金项目,按业主自主决策原则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项目业主单位按基建、房地产、技改等不同性质,将项目建议书按规定审批权限分别送达市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备案基建和房地产项目)、经委(备案技改项目)登记备案。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同级计委或经委在两日内签发备案核准证。备案核准证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下项目,在不需市平衡资金、资源及协调环保事宜的情况下,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分别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同及章程。

(四十五)凡是必须审批的项目,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对项目开工由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替代,不再单独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市有关部门须在项目单位报送合格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审批部门报出。

(四十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来渝发展的外资和市外企业,在企业和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享有与本市企业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五、关于人才和科技创新方面

(四十七)凡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级及其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国有和非国有单位工作,或合作开发技术(项目),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办法。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和留学回国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在实验、办公和生活条件方面从优安排。在我市工作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允许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

(四十八)各级政府选拔录用国家公务员,原则上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各类人才。市政府职能部门空缺的副厅局级领导干部职位,按计划面向市内外公开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可在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总量控制内,按照“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自主设置岗位,实行竞聘上岗。

(四十九)允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兴办科技企业和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并获得报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兴办科技企业和咨询服务中介机构或进入科技企业和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工作,在自己全额承担社保和医保缴费的前提下,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在本单位的档案、社保和医保关系。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保体制并轨后,按新规定执行。

(五十)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以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其中,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的20%的收益;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上述政策措施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市西部办负责解释或由市西部办指定相应职能部门解释,并设置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不违背本政策条款原则的情况下,对相应条款制定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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