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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2000]3号
  • 【发布日期】2000-01-08
  • 【生效日期】2000-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琼府〔200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国内外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以知识为基础的新的经济形态开始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一个国家国民素质的高低、掌握知识的程度、拥有人才的数量,特别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将成为决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国际竞争和世界格局中地位的关键因素。国民素质的提高、创造性人才的培养、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开发主要将有赖于教育,有赖于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新的形势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推动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性措施。在学校教育中,教师处于主导性地位,是决定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建省以来,我省师资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相比,教师队伍的数量、结构和质量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教师队伍建设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3、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执行《 教育法》、《 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以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为重点,坚持依法治教、深化改革、优化结构的方针,建立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4、到2010年,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目标是:
--全省小学教师数量基本保持稳定,中等学校教师数量随着“普九”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而相应增加,高等学校教师数量基本保持现有规模并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略有增长。中小学要通过布局结构的调整,使小学、初中、高中生师比分别控制在22:1、16:1、15:1之内,高等学校当量生师比达到14:1左右。
--加强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加大音乐、体育、美术、劳技、计算机、英语等学科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加大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养、培训力度,基本满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对教师的需求。
--在继续提高教师学历达标率的同时,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2005年达到40%,2010年达到70%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2005年达到35%,2010年达到70%以上。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2005年达到85%,其中部分骨干教师和重点中学校长要接受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2005年达到65%,2010年达到85%以上;2010年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接受研究生阶段教育的教师比例达到15--20%。2005年本科高等学校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达到40--50%,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达到20--30%;此后,逐年提高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重。
--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改善教师职务结构。本科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岗位占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比例要达到40--50%,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要达到20--30%。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5、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在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中,要把师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要求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教师必须加强师德修养,做到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师要与学生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严禁采取任何形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要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升的重要依据。师德不合格的人不能当教师;已经是教师的,应调整出教师队伍。对教书育人先进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6、改革师范教育,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2005年完成我省师范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实现我省师范教育由“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过渡,提高办学层次,形成培养培训一体化的体系。加大对师范教育的投入,改善师资培养培训条件。
7、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在开展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教育理论和教育科研培训的同时,把计算机知识及其在教学中的应用作为对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内容,成为教师必备的教学技能。大力推广现代远程教育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的运用,逐步建立起以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为依托,以远程教育为主体的开放型教师学习网络。通过培训,使教师具备新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方法、科学知识和职业技能,以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对教师提出的新要求。要将教师的继续教育与教师的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实施奖励等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高校教师培训要实现从基础性培训和学历补偿教育,向着眼于更新知识、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的继续教育转变。教师培训要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形式多样,加强实践。要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注重更新和拓展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新任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时间不低于100学时。
8、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要求,对拟任的校长进行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0学时;已经接受过岗位培训的校长,在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的每五年内均需接受累计不少于200学时的提高培训。未经校长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不能提任校长;未经提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校长,不得续任校长。培训内容要与岗位要求紧密结合,注重针对性和实效。
9、加强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培训工作。
--加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全省遴选80名国家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800名省级普通中小学及职业技术学校骨干教师、8000名市县级普通中小学及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分别接受国家、省、市(县)三级培训,并视其实际教学能力在工作中委以重任,使他们在实践中继续增长才干。省、市县都要采取相应措施,支持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研究总结教育教学经验、进行教改实验;有条件的,还可鼓励他们出版专著和发表论文。
--高等学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梯队的建设。在省级重点学科中设立责任教授岗位,对获聘的责任教授给予岗位津贴。已设立的“海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奖励基金”,应主要用于资助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评选一批青年骨干教师,在教学、科研立项上予以倾斜。各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设立特殊津贴岗位,加快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步伐。
10、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编制和时间保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编制中,可为教师脱产参加继续教育预留5%的编制。省编制部门在为高等学校定编时,可为高等学校留出一定比例的“轮空”编制数,以便高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对在高校副教授、教授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给予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或学术活动时间。
11、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采取政府、学校、个人分担的机制。各市县要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少于当地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专项列支,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安排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高等学校应在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要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经费保证。教师本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
12、努力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机制,从根本上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现象。各市县财政要设立教师工资专户,对教师工资实行全额预算,并统筹发放。对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保障工作实行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对造成新的拖欠教师工资的市县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按照房改政策,采取政策扶持、学校支持、个人筹资、社会赞助等办法加快“教师公寓”、“教师村”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住房条件,使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
--按照省的统一规定,建立健全教师医疗、养老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
13、确保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 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和治事与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担负起教师队伍的管理职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考试录用、任用调配、编制管理、职务评聘、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要合理划分权责。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尽可能将事权下放给市县,真正落实学校自主管理权。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师,吸引优秀人员从教。
14、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开展面向社会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发挥师范院校培养教师的主体作用,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其他非师范类院校参与培养中小学教师。从2000年起,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面向社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改善教师队伍结构。高等学校可面向企业和科研机构招聘优秀人才,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有条件的高校顶编兼职教师一般应占教师总数的20--30%。
15、加强教师编制管理。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编制部门依据省定生师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学校规模、班级数、在校生数,在控制编制总量的同时,重新核定不同类型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标准,与财政预算约束相结合,严格编制管理,清退超编人员。对高等学校推行编制管理的约束机制,实行编制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加快后勤服务社会化步伐,大幅度压缩非教学人员,提高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教学、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
16、破除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定编、定岗、定职责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逐步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和激励机制。在高等学校要实现由对教师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高校教授、副教授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额定工作量的70%。教师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或者经考核不称职的,依法解聘其教师职务。
17、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吸引和鼓励教师到农村与薄弱学校任教。
--对城镇中小学在全面推行教师定编聘任后,富余的适合任教的教师可以调配到乡镇、农村,加强基础薄弱的学校和边远地区的学校。鼓励城市骨干教师到基础薄弱学校和农村缺编学校任教、兼职或轮流支教。
--从2002年起,原则上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时间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方可聘为高级教师职务。对于自愿到农村与薄弱学校服务2年以上的城镇教师,在服务期内可以浮动一级职务工资。
--高等学校要通过加强协作、联合办学的方式,开展教师互聘、联聘,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于部分不能胜任高校教学的教师可以分流到一些急需教师的中等学校。
--各级政府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逐步建立教师流动服务机构,发布教师供求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
18、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学校,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计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关键性问题,使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师资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评估检查,对师资队伍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县及学校予以表彰。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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