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293号
- 【发布日期】2004-09-28
- 【生效日期】2004-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金融信贷支持福建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金融信贷支持福建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
(闽政文[2004]2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金融机构:
为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管理机制,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我省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加快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根据国家有关信贷政策,结合我省实际,会商有关机构、部门,制定了《金融信贷支持福建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重视和发挥金融的现代经济核心作用,把金融信贷支持福建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作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密切与金融机构联系沟通,建立融洽的政、银、企关系和银企合作机制,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互动双赢、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关心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帮助金融机构排忧解难,共同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金融信贷支持福建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二○○四年九月)
为配合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支持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引导各金融机构创新信贷管理机制,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强化区域信贷政策引导
建立政、银、企会商制度。跟踪研究产业集聚发展动态,适时发布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企业资金需求信息;构建由政府引导、金融机构主导、社会各方协作的金融支撑体系,为产业集群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服务和融资平台。
促进金融信贷与发展产业集群协调运作。加强辖区经济金融监测分析工作,完善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机构等部门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对接政府经济工作动态和有关项目实施信息。加快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作用,实现信贷信息共享。
认真履行货币信贷政策职能。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特点贯彻落实区域性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二、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加强金融同业协作
金融机构应加强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把握产业集群的动态变化与静态特征,充分利用内部、外部条件,开拓支持产业集群的综合信贷业务。发挥各自业务优势,整合金融资源,充分发挥金融部门支持产业集群的整体功能作用。
发挥金融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完善金融部门内部资信评级制度,并在同业间进行平等交流,合理沟通同一企业或集团的授信信息,防止不当竞争。
国有商业银行要发挥分支机构优势,适当配备和充实一线信贷人员,加大对产业集群内集聚企业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跨区域产业集群的支持,可探索采取业务联合、委托管理等方式延伸服务领域。
三、改进信贷管理体系,完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
创新授信授权管理制度。继续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3〕245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并赋予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省内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以设区市信贷审批权限,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扩大范围。针对产业集群特点,通过改进授信业务流程及转授权或特别授权等,实行差别授权和权限弹性管理,切实提高信贷工作效率。
完善贷款营销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在执行各自总行统一信贷管理制度的同时,要根据产业集群的实际需要,创新信贷管理机制,进一步解决信贷责任与激励机制不对称问题,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信贷风险及其责任人员,使其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拓展有机结合。
实行信贷风险系数管理。对信贷企业按照信用等级、企业规模、营销状况、发展前景等设定风险权重,按风险系数大小科学设置信贷审批程序,对风险系数低的可适当扩大信用贷款试点范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和管理授权制度,将信贷风险测评作为贷款定价依据,用好用活利率浮动政策。
四、适应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创新信贷品种与担保方式
不断研发信贷业务新品种与创新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可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产业集群内部以产业链为载体或购销关联度高的上下游企业,实行整体授信,通过推广驰名商标质押、仓储保全业务、应收帐款质押或收购业务、保理业务等信贷新业务品种,将关联企业信贷资金供给进行通盘考虑与整合,实行封闭式资金注入模式;对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信用度较高的企业和纳入财政贴息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和大型项目建设的大额融资需求,可实行总分行三级联贷或按银团贷款的有关规定组成银团给予支持;对产业集群优势企业在资产并购、债务重组中的融资需要可发放资产(非股权)并购贷款支持。
积极引导产业集群内企业在相互间购销活动中使用商业汇票结算。采取龙头企业、优势企业承兑,并背书转让使众多中小企业尤其是为大中型企业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成为最终的持票人,通过向商业银行贴现以及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再贴现而获得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在产业集群区域设立票据专营窗口,提高企业票据融资效率。
突破传统融资担保方式。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形式参与、多层次结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特别是要支持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担保机构发展,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与培育企业信用制度有效结合起来,带动民间投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在《担保法》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依法选择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在支持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上,可推广担保贷款与信用贷款组合等多种适合中小企业的新业务品种;鼓励探索以民营企业主个人或第三人财产担保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鼓励探索以个人信用和收入担保相结合的个人创业贷款方式等。在支持科技企业上,探索以驰名商标、专利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质押的融资方式;科技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经合法权威机构评估后,可按其价值的一定比例申请质押贷款;经地方政府有权部门同意,也可以科研单位的事业费、科研费或其他收入申请质押贷款。在支持农业上,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依法采取符合农村实际的林权等权益质押、动产质押等担保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缓解农业产业集群形成中的融资担保难问题。
五、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发挥高新技术园区在产业集群中“科技孵化器”作用。在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入园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入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等方面,进一步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改进科技类信贷管理方式。改变现行对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别评审、发放的方式,在审定贷款项目时,可将上述各类贷款通盘考虑,统筹安排。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办理买方卖方信贷业务。
扩大科技贷款对象。由生产制造企业扩大和延伸到有效益且还款有保证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营销、培训的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生产型单位或实体。根据科技企业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实行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对效益好、信誉高的科技企业,其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
六、优化信贷投向,支持做大产业集群
促进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发展。重点支持我省电子、石化、机械等主导产业的壮大和可持续发展,加大对软件、光电、生物制药、环保等新兴产业投入;积极支持“炼化一体化”等项目建设,促进以湄洲湾及厦门海沧为中心的大型石化基地建设,形成以大型石化企业为龙头,相关企业紧密协作的石化产业链;支持汽车、船舶、工程机械等制造业并带动相关行业发展。
推进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按照有进有退、支持与限制并重原则支持我省轻纺、建材、林产、冶金、食品等传统产业和骨干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我省产业整体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整合以产品为龙头与关联企业协作的产业集群。大力支持省定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等龙头骨干企业的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及品牌企业以降低成本、提高规模与综合经济效益为原则,不断将技术可传播、可拆分的配套件及生产工艺分离出来,更好地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培育延伸壮大产业链。深入分析产业集群结构特点,找准其上下游产业链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对符合条件的客户、项目,有针对性地提供信贷支持,提高产业集群的配套与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
七、按照市场资源配置要求,支持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产业规划,支持以当地特色产业为龙头培育发展区域产业集群。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并以已形成配套能力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提升产业定位,优化企业间协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使之成为产业集群发展的功能区,并以此为载体,加速产业集聚,鼓励园区企业走集团化、规模化经营道路。
支持专业化市场建设。根据区域特色,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支持我省已具一定规模的专业市场建设,做强做大专业化市场,促进提高其辐射能力,带动相关产业集聚,实现产业集群与专业化市场良性互动。
八、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机制,支持农业产业集群
加强山海协作。支持沿海企业利用资金、技术、销售优势与山区林、果、竹、荼、菌等绿色产品和优势产业嫁接,形成种养――加工――销售产业链,进而发展为农林产品加工产业集群。
扶持壮大一批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公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农户”的经营模式,不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业产业化形成,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充分发挥我省对台的独特优势。大力支持闽台农业科技合作,推进闽台农业产业对接,逐步建立产业协作、外向度高、特色明显的闽台农业合作区域经济。
围绕省政府建设三大特色农业产业带,四大主导产业,九个重点特色农产品的目标,着力支持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发展壮大优势农业产业集群。
九、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产业集群发展外部环境
发展产业集群是一项长期性、可持续性的战略,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产业集群发展外部环境。金融部门在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提高弥补市场失效的有效性中,要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参谋。
支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重点支持铁路、公路、港口、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商品仓储、运输、物流管理等现代物流设施建设,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速度,使我省物流发挥对接长江、珠江三角洲的作用,促进跨区域产业协作。
支持配合政府完善为产业集群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有还款来源、有效益的技术服务中心、产品监测中心和产权交易所、科技评价中心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可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风险体系,完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推进融资方式创新,改进投资结构,解决融资渠道单一问题;共同推动福建省诚信体系的建设,提高政府、企业、个人的诚信素质。
十、防范金融信贷风险,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在大力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规定,正确处理信贷支持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正确判断市场风险,坚持区别对待原则,有效遏制和防范盲目投资与低水平重复建设,在支持产业集群发展中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进一步完善信贷风险控制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对重点行业和重要产业的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制度,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控及流向的跟踪检查。针对产业集群的特点,建立严格的统一授信制度,控制集团客户、关联企业贷款风险,防止多头授信等情况的发生,提高新发放贷款质量。
严格控制对过度投资行业的贷款。要高度重视国家宏观管理部门的行业风险提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福建实际,着力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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