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大连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1999年7月2日大连市政府)
第一条 为有效地发挥外贸发展基金的作用,增强外贸出口的实力和后劲,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有创汇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既要体现扩大出口的政策导向和扶持外向型企业的发展战略,又要考虑投入产出的比例和实际效果,保证外贸发展基金逐年滚动积累。
第四条 大连市外贸发展基金是市政府建立的用于调节和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
(一)优先扶持大宗商品,特别是机电产品、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名牌产品及有一定辐射力的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口。
(二)营造国际商贸大市场项目的市场调研、招商引资的前期工作。
(三)引进国内外有出口能力的外向型或专利技术等项目的前期工作。
(四)培育新的出口示范企业,特别是农、林、牧、副、渔行业名、优、特、新产品基地的前期建设。
(五)市场前景较好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前期工作。
(六)开拓多元化市场,到非洲、南美、中东、东欧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推销商品或办展、参展。
(七)外贸出口方面的重点课题研究。
(八)促进电子商务和出口信息网络的建设。
(九)奖励连续三年经济效益、出口创汇双增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奖励开发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确有显著成绩的私营企业。
(十一)奖励超额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的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五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来源:每年年初由市财政预算定额安排2000万元专户储存,由市里统筹使用。
第六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上每年拿出四分之一的资金用于各种奖励和补贴,四分之三作为周转资金使用。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申请周转资金的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申请文件要有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效益评估内容。
第八条 市外经贸委应会同市财政局对使用周转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方可核拨。特殊、急需使用资金的项目,可直接由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批准办理。
第九条 为了确保周转资金的有效使用,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在发放资金前,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的使用数量、方向、目标、还款年限、责任以及考核办法等内容,并对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跟踪考核。
第十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经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批准,方可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十)、(十一)项规定的,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五月底以前提出奖励办法,以规定年度内海关数据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依据,对受奖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凡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使用周转资金和享受补贴的单位,必须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向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使用报告及相关资料,全面反映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对企业使用资金效果提出具体的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外经贸委、财政局收回已经发放的资金,同时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
(一)申报项目文件、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外贸发展基金的用途、挪用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不能如期达到规定考评指标的;
(四)拒绝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或不予配合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周转资金和补贴使用情况的专题报告和相关资料的。
第十四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项目申请书、外贸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效果追踪反馈情况表的基本格式,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也应参照本办法设立外贸发展基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在本办法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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