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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1998]246号
  • 【发布日期】1998-11-12
  • 【生效日期】1998-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11月12日深府〔1998〕2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深府〔1998〕178号)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征收契税。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深圳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市不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纳税人负担1%,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包括我市的福利房、微利房),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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