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加快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暂行办法
甘肃省关于加快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暂行办法
(1980年11月5日甘政发〔1980〕291号)
为了尽快改变我省工业产品和生产技术落后状况,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步伐,提高产品竞争能力,现就有关几个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产品管理问题
新产品是指结构、性能、原材料、技术特征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提高,或者为新用途而研制的产品,并经省级主管局鉴定,省经委、科委批准的产品。
就范围来说,在国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或老产品进行重大改进需要重新试制的产品,为国家新产品。在省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或具有地方特点的产品,为地区新产品。
新产品的管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分级管理办法:
凡属于需要进行系统科研过程后投入试制的新产品,应列入科研新产品试制计划,归省科委管理。属于结构改进、引进翻版、更新换代等一般在短期内能投产见效,市场急需的新产品,归口省经委管理。企业未生产过的企业新产品,由企业主管局或地区经计委(工办)管理。
国家、地区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由企业申报,主管局或地、州、市经计委(工办)审查后,按项目具体情况分别报送省科委或经委,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后,各主管局或地区经计委(工办)组织实施。新产品试制完成后,由省级主管局负责组织鉴定。
二、关于新技术管理问题
新技术是指在工艺方法、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比现行技术有明显改进、经济效果显著的技术。包括群众性技术革新成果和创造发明;经过鉴定合格的科研成果;国家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国外引进翻版的新技术等。
新技术推广管理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经委归口,省总工会科技交流站抓技术普及交流工作。
三、关于新产品、新技术试制、推广经费问题
新产品、新技术试制、推广经费,采取企业自筹为主国家资助为辅的方法解决。
企业自筹资金,可从企业提留的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固定资产转让所得收入、新产品试销所得利润以及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提留的新产品试制专项资金等解决。
对部分重点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所需的经费可从科技三项费用和新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中解决。资金不足时,可向省投资公司或银行贷款解决。
四、关于新产品的价格、利润和税收问题
新产品试制成功后投产初期,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试销一至二年。试销期间,实行浮动价格,价格由企业自定。允许企业自行销售,也可由商业经销。
新产品在试销期间,一年内免交工商税,利润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发展新产品。期满后个别企业纳税仍有困难者,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减免,但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五、关于奖励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对发展新产品、采用推广革新技术有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次性专项物质奖励,奖金由企业从奖励基金和新产品、新技术经济收益中提取,不占企业综合奖指标。属于重大创造发明项目,按国务院发布修订的 发明奖励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参照国务院关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效果由企业拟定。重大受奖项目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和一年以上生产实践考验,证明确有成效。奖金的分配要有利于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按贡献大小区别对待,反对平均主义。
六、关于新产品、新技术所需材料、设备、配套件问题
对于新产品、新技术所需原材料、配套件、元器件以及有关设备,应优先供应。省内解决不了的,向国家申请安排;对于特殊需要的关键性配套设备,需要向国外引进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局审查同意,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进口。
七、关于加强技术协作问题
为了充分挖掘现有技术力量潜力,解决部分企业技术力量薄弱问题,积极开展厂、所、校、科研、设计单位的技术协作。企业向对口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提出新产品和新技术课题,签定合同,并向协作单位支付报酬,或从新产品、新技术获得的利润中分成。
省总工会科技交流站在工业集中地区组织开展技术协作服务工作。邀请一些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利用业余,自愿承担部分企业新产品、新技术设计、研制、投产中有关技术问题。问题解决后,企业根据技术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给予承担项目的人员一定报酬。
为了保护企业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对于新产品、新技术实行有价转让。
八、关于考核问题
企业制订年度计划时,同时制定新产品试制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和生产计划同时进行考核。不能生产挤掉试制。要有一名厂长和总工程师主管新产品、新技术工作。
企业主管局应将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广计划作为考核企业经营情况的一项主要指标,定期检查进度,考核实施效果。
九、关于加强技术、经济情报工作
技术和经济情报是企业搞好发展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工作的前提。各级经委、省级工交局和县级以上企业,都应配备技术、经济情报人员,充实和加强情报工作力量,做好技术情报工作,为发展新产品、新技术作好指导服务工作。
十、本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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