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2000年1月11日苏政办发〔2000〕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从检查情况看,我省农保基金管理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支乱用的资金,要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尽快清理回收,确保农保基金专款专用,按时兑付。农保基金兑付发生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调度解决,确保按时兑付。
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通知》(厅办函〔1998〕47号)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省民政厅于1998年4月至1999年7月,对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与此同时,省民政厅、审计厅也组织对部分市县农保基金进行了检查和审计调查,并就如何解决农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保基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2年3月开展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及农保机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根据“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广泛宣传,努力工作,全省农保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据统计,截止1999年3月底,全省已有90个县(市、区)、1863个乡(镇)开展了这项工作,参保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834万人,滚存结余养老保险基金31.3亿元,其中存银行、买国债23.2亿元,占74.1%;其它8.1亿元,占25.9%,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贷、抵押担保、机构经费占用以及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划入地方财政专户。目前有4.14万人领取养老金,支付养老金3431万元。
在加强农保基金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了制度,制定了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办法,对农保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和给付都作了严格规定;二是省、市、县先后成立了农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农保基金管理实行领导和监督;三是加大了清理加收违规基金的力度。目前已回收违规基金6000万元,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现象初步得到遏制。
二、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从检查情况看,一些地区和部门未按国家和省有关农保基金管理规定执行,将农保基金直接放贷、挤占挪用、抵押担保的问题比较突出,造成基金流失,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一)直接放贷。一些县级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和农保机构违反规定,将农保基金直接放贷,造成呆滞,影响兑付。1997年1月,溧阳市将1500万元农保基金委托农行指定放贷给该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为期3年,用于建市第一百货大楼,目前只付了一年半的利息。1997年5月至1998年8月,启东市先后放贷农保基金2200万元用于当地经济建设,其中用于建启东宾馆1100万元,建市总工会大楼200万元,建吕四自来水厂500万元,市国税局拆借400万元,除启东宾馆1100万元未到期,其它到期后均未收回。1994年9月至1997年1月,海门市先后指定放贷农保基金1465万元,用于新建富丽大酒店,目前,大楼仍未竣工,所贷基金无法归还。
(二)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些地方违反规定,将农保基金存入当地农村合作基金会、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致使相当部分到期农保基金难以收回。武进市民政局自1995年8月至1998年5月,陆续将农保基金5780万元存入市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仍存该公司4675万元,其中4000万元已到期,由于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兑现,只好办理续存手续。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于1997年5月至12月,将农保基金832万元存入华诚财务公司,存期一年,逾期不能偿还,虽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但目前本息仍未收回。
(三)有些地方违反规定,占用、挪用或担保农保基金,造成损失。姜堰市、新沂市、响水县因农保机构工作人员多,按规定提取管理费不足开支,分别占用基金115万元、86.9万元、83万元。1997年2月,句容市政府要求民政局从农保基金中借款100万元,支持江苏金猴集团新上一条生产线,借期1年,并表示由财政担保,至今尚未归还。泗洪县农保机构于1994年和1995年分别为两个企业贷款作担保,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被法院以连带责任从农保基金帐户上强行划走45万元。1994年10月至1995年11月,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为自办企业贷款担保279万元,后因该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被银行从农保基金帐户上划走基金279万元。
(四)管理不规范。有些地方违反规定,将农保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阜宁县1995年5月至12月先后5次将1850万元农保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有部分农保基金被用于当地建设,虽然按期结息,但本金一直无法还清。
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保基金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把农保基金视为本地区、本部门所有,随意支配;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保基金管理规定,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力,把关不严。
三、对农保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国务院以及国家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曾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基金使用只准存银行、购买国债,必须坚持专款专用。1997年8月发布施行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规定:“保险金管理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保险金直接投资、拆借、抵押或者作其他形式的担保”。为进一步加强农保基金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纪律,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基金管理。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准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买国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挤占挪用,不准直接放贷,不准用于抵押担保,不准拆借截留。基金运营要严格操作规程,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二)对已被直接投资、放贷的农保基金,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力度,清理回收。按照“哪一级批准,哪一级负责”、“谁放贷,谁收回”的原则,属于政府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属于主管部门或农保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放贷的,由主管部门或农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要制定清理回收计划,限期收回,清理回收任务于2000年上半年结束,并将回收情况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
(三)对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彻底清理。除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对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农保基金,要抓紧结算,近期内全部转存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
(四)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9〕2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因此,凡用农保基金提供的担保和抵押,要进行清理,并采取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经济实体或其它企业债务的经济连带责任,任何机构不得用农保基金偿还任何债务。
(五)挪用农保基金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尽快通过转让、拍卖等形式变现并归还基金。经办机构或其他单位临时占用的农保基金要及时归还,一时难以归还的,要制定还款计划,限期收回。以各种名义动用、划拨的农保基金和管理费,应按规定标准计息。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管理,依法行政、各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规动用农保基金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要追究其责任。对继续违规使用农保基金的,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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