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1995]35号
  • 【发布日期】1995-05-19
  • 【生效日期】199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1995〕35号)

《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1次省长办公会审议并同意,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畜牧业生产和农牧区经济发展,加快牧业税征收制度改革,本着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牧业税实行定额税制。

第三条 在全省境内,凡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牧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
(一)从事和兼营牧业和平的农牧户;
(二)从事和兼营畜牧业生产的国有农牧场(含劳改系统农牧场、种畜场、奶牛场);
(三)有牧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寺庙等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下列牲畜征收牧业税:
(一)大畜类:骆驼、马、骡、驴、牛;
(二)小畜类:绵羊、山羊。

第五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计税牲畜头数以核定的上年末应税牲畜实际存栏数为准。计征税金额如下:
(一)大畜类:骆驼、马、骡、驴每头(峰、匹)按4元计征;牛每头按3元计征;
(二)小畜类:绵羊、山羊每只按1元计征。

第六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专供畜牧科研、教育试验的牲畜和省级以上批准的国有种畜场的种公畜;
(二)牧区寄宿制中、小学自养自食的牲畜;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役畜;
(四)以农为主的农户每户免征耕畜3头(匹)。

第七条 纳税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牲畜损失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机关核实后,可酌情减征或免征牧业税。
牧业税减免情况,由各级征收机关逐级审查、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机关可从牧业税实征税额中提取10%的征收经费,用于牧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纳税人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机关的纳税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税款。不按期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本办法交纳牧业税款,如有偷税、漏税、抗税行为者,征收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有违法、失职或徇私舞弊行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牧业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