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 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
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1年10月25日吉政发〔1991〕57号)
现将省民委、商业厅、二轻厅、纺织厅《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6号)和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会同省计经委、财政厅、税务局、人民银行等十五个部门,就我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扶持的政策,专门做了认真讨论研究。结合我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省是多民族边疆省份,少数民族人口占10.21%,全省现有四十九家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下称定点企业),六个民贸县(市)。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民族边疆地区的稳定,对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因此,建议由省民委牵头,建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是:省民委、计经委、财政厅、二轻厅、轻工厅、纺织厅、商业厅、供销社、税务局、物资局、物价局、医药局、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省第三产业协调办公室。联席会议由分管民族工作的副省长或省政府副秘书长主持。有关业务厅局应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
二、从实际出发,确定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扶持政策措施
(一)“八五”期间,在资金和税收等方面对民贸企业给予照顾。
1、对民贸县独立核算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额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优惠二厘四执行,利息优惠部门70%以上用于补充企业自有资金。
2、对县及县以下民贸企业所得税减免50%;对新开办的县及县以下民贸企业,从开办之日起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一年;对原有的县及县以下民贸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营业面积,可适当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对县及县以下民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八五”期间对定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优惠二厘四执行,对定点企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税务局商省民委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用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如木材、钢材、塑料、生铁等,除中央有关部门计划安排外,省内已纳入计划的,有关部门要继续专项安排供应,没有纳入计划的,有关部门要给予专项安排,在价格上给予照顾。计划、物资部门根据民族用品的品种、产量,在听取有关业务厅、局意见的基础上,下达各市、地民族用品生产原料计划,并由轻工部门据此作出具体分配计划。
(三)加强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定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间,在国家安排贷款的同时,省农行、工商行再安排一定贷款指标。对国家和省安排的用于民贸网点建设的贷款利息,由省第三产业协调办公室给予补贴;用于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的利息,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各地社会商业网点办公室和民委要加强对基层民贸网点的规划、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将本地下年的拟建项目报给省民委,由其会同省社会商业网点办公室、省农行审查平衡。在城镇建设投资中提取7%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各地民委要会同商业主管部门、社会商业网点办公室共同协商,统一规划,安排一部分用于基层民贸网点建设。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和省财政、民委掌握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提取10%左右,由当地民委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列项,专门用于扶持比较困难的民贸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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