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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关于省级领导干部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0]号
  • 【发布日期】2000-01-18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关于省级领导干部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关于省级领导干部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号2000年1月18日)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省级领导干部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省级领导干部
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和加快省级领导干部的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纪要(〔1998〕3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1995〕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1999年第15次)精神,现就省级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省级领导干部,下同)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出售的范围和对象
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后院省级领导干部专用住房外,其他省级领导干部现住公有住房均可出售。

二、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及价格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正省级23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
省级领导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购房按12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
售房价格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当年经批准的房改成本价。
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折旧,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住房面积不达标的,按下列两种办法处理:
(一)不足面积部分可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以其本人的住房补贴冲抵购房款。
(二)对差的面积较多的,可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与差额面积相当的成套住房。

三、售房折扣政策
(一)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0.6%的折扣。工龄以购房夫妇二人的工龄之和计算。离退休省级干部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双职工一方去世,另一方未再婚,已故者生前工龄可以计算。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前的工作年限。
(二)给予现住房2.5%的折扣。
(三)给予成本价10%少数民族地区折扣。
(四)教师折扣。省级领导干部的配偶是教师的,给予成本价4%的折扣。
(五)一次付款折扣。购房首次付款30%,其余70%如一次付清,给予15%的折扣。
(六)上述折扣,随当地政府对折扣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四、其它
(一)售房程序、产权界定、售后维修、物业管理等按所在地已经出台的房改政策、办法执行。
(二)省级领导干部租住的二层(一楼一层)庭院式公有住房,可参照宁房改字〔1996〕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按普通单元式住宅楼房成本价乘以1.1-1.3的系数出售,具体系数应按住房的不同情况进行价值评价后确定。
(三)因省级领导干部房改滞后,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1999〕43号)规定的停止执行的几项折扣政策,可延长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
(四)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审定批准,办理房改购房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五)本《意见》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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