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业银行 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业银行
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9月10日桂政发〔1987〕7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农业银行《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问题的报告
为了加快我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开拓和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提高信贷经济效益,开展“两增两节”运动,发展我区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央有关金融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搞活我区农村金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调整、落实区域产业信贷政策
大力支持粮食生产。粮食预购定金贷款按粮食定购合同价款的规定比例发放。对粮食专业户的生产费用贷款可按其商品粮收入的50%一次安排,分次发放。对一般农户的粮食生产贷款也优先安排发放。多种经营贷款可按农户当年商品收入的30%一次安排,分次发放。从优安排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所需贷款。支持整修、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添置配套设施,增加适用的各类农业机械,以及建设开发性商品生产基地。
逐步增加开发利用荒山、草原、滩涂、水面等非耕地资源的资金投入,提高发展林业、亚热带水果、畜牧业、水产业的中长期开发贷款比重。有条件发展电力工业的地方,在发展小水电(含输、变电工程)的同时,支持兴办一些小火电项目。
积极支持发展乡镇企业。农区重点支持发展以农林牧渔及农副土特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饲料工业;矿产资源区,支持发展采矿业;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发展创汇行业和产品;城市郊区重点支持发展为城市生活服务的食品工业和与城市工业配套的加工业;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从扶贫贴息贷款中安排一部分用于乡镇企业设备贷款。
支持国营商业、供销社和粮食企业发挥农村商品市场主渠道的作用。支持农村商业企业发展多方位、多层次、多成份的横向经济联合,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商品交流,适当支持农民联合起来从事购销活动的自我服务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农村商业企业增加网点,更新设备和市场建设所需资金,经济效益好、还款有来源,在国家规定控制比例内,可用商业基础设施贷款解决。
在认真做好面上信贷扶贫工作的同时,管好用好扶贫贴息专项贷款,首先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进而增强贫困地区的经济活力。适当延长贫困县开发性生产贷款期限。银行对中央确定的二十三个扶贫重点县的信用社贷款,一九八七年计划内贷款月息为5.4%;其他县的信用社,计划内贷款月息为6%。
优先安排“星火计划”项目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在我区安排的基建、技改项目的贷款。
二、开拓业务,提供多功能服务
按照“经济合理、方便客户、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农业银行可在市、县、乡镇增设营业机构(含储蓄所)。
允许专业银行之间业务适当交叉。逐步推行企业选择银行,银行选择企业办理存贷业务。对投资较大项目可组织银团、社团、行社联合发放贷款。
地、市、县农行要参加当地人行举办的同城票据交换。全面推行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业务。试办票汇业务,区内恢复省辖信汇自带业务。信用社县联社有条件的可以自办县辖联社往来,或在县农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解决城乡之间资金汇划。城市郊区信用社,凡具备条件的允许参加同城票据交换。
三、灵活掌握贷款的有关规定
企业(户)贷款自有资金要努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对经济效益好,但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其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放宽:四十八个老少边山穷县放宽到10%,其他县放宽到15%,某些效益好的项目也可放宽到10%。
农户年贷款总额在一千元以下;企业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适用适销的物资财产保证或自有资金虽不足规定比例,但落实了补充计划和来源,生产经营正常、信用好的,可不需贷款担保。未具备上述条件的,需要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体户或主管部门担保或实行抵押贷款。
对个体工商户(含经营工商业的农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按自有资金与贷款一比二的比例掌握;个别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经济效益、信用状况好的,可适当提高。
农业银行项目贷款(除外资、扶贫贴息贷款另有规定外),二百万元(含二百万元)以下的由地、市行审批。流动资金贷款由基层行审批。信用社的贷款由信用社、县联社分权审批。
四、大力组织资金、扩大资金来源
加快储蓄网点建设,推广银企合办储蓄所的做法。积极开办有奖储蓄、定活两便储蓄等群众欢迎的储蓄种类。加强对集体、个体工商业的存款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
积极收回逾期呆滞贷款。对一九八二年以前大队、生产队、社队企业积欠的旧贷、尚未落实承还单位(户)的,要结合乡村财务整顿,认真做好债务落实,抓紧收回。
五、灵活融通资金,建立和发展资金市场
建立纵横交错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资金网络。在保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开展行行、社行、社社资金融通拆借。融通资金的利率、期限由供需双方议定。
开拓票据市场。促进企业的商业信用采取票据形式。
促进证券市场的形成。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号文件的规定,鼓励企业集资入股,以资带劳,按股分红,引进设备和资金。
对农村民间借贷,原则上应予肯定和支持。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储蓄,又鼓励他们互相借贷搞生产、集资入股办企业,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六、改进资金管理办法,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把“实存实贷”的范围扩大到地、市行。农业银行当年新增各项存款的5%由中、市支行集中调配用于重点区域、项目中长期开发投入。
一九八七年全区信用社缴存准备金为10%。
坚持“多存多贷,多收多贷”的原则,上级行不包下级行的资金,银行不包企业的资金。各基层行可按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自身资金能力,面向资金市场,运用资金的时间差、项目差、地区差自行编制按季分月的各项存贷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技术改造贷款,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在保证年末不突破指令性指标的前提下,可以先贷后收。以上指标安排到项目后,无特殊原因三个月不用贷款的,收回指标另行安排。从今年起,商业基础设施贷款控制比例提高到5%,并把使用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供销、粮食、食品、烟草等商业企业。对贷款五万元以下的单台单项,一年内偿还的乡镇企业的设备项目,可以比照小型基础设施贷款的办法,用流动资金贷款解决。对条件具备的乡镇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实行核定定额贷款的办法。
积极做好利用世界银行农村项目贷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经批准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超过半年未说明原因不用款的,项目自行撤销,指标一律收归分行另作安排。
强化信贷管理,依法办金融。任何部门都不得强令银行和信用社发放贷款和阻挠回收贷款。
七、逐步建立弹性利率体系,调节资金供求
除粮食贷款、民政部门的福利工厂贷款利率不作变动外,其他贷款从一九八七年起不再实行优惠利率。国家确需扶持,暂时无法取消的优惠贷款,严格按照“谁出主意,谁拿钱”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贴息。
凡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经济效益好,守信用的乡镇企业,其贷款利率可适当照顾,在20%以内下浮,即对其流动资金贷款新增部分可比照国营、集体工业贷款利率掌握;对其设备贷款新增部分亦可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分年限利率掌握。此类贷款的利率由县支行审定。
信用社可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按规定实行存贷利率浮动,目前对种植粮食、困难户口粮、治病和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原则上按基准利率掌握。
八、加快信用社改革步伐
信用社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缴存准备金外,可自主运用。在保证满足当地发展商品经济资金需要的前提下,资金有余可向县联社或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亦可自行拆借。
扩大股金,分别不同地区,增加大额股金种类。农户新入股可按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设股,集体经济单位入股可按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设股。股金只分红,不保息,盈余共享,亏损共担,当年分红金额最高不超过股金的15%;发生亏损以积累和股金弥补。对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自有资金比例放宽,贷款期限适当延长等政策。
逐步把县联社办成由基层社入股,既经营业务又管理服务于基层社管理经营型的经济实体。
信用社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大致分工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经济需要和资金可能,允许有适当的交叉。农业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应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为信用社提供服务。
信用社新招职工实行合同、招聘制,并有权辞退不称职的合同、聘用人员。信用社实行经营责任制,其职工工资、福利、奖金按照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农业银行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
农业银行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使之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先进管理水平的金融企业。为此,应核算资金成本,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高资金效率,取得合理利润,以增强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能力。对基层行要配套放权,推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活力。
十、加强领导,调动农村金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部署、检查、督促,支持他们搞好改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各方面与农村金融部门的关系,尊重农行和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各级农村金融部门要经常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围绕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规划开展业务,不断开拓和创新。广大农村金融干部职工,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当好农户的参谋,帮助农民用好资金,使之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对农村金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分清是非、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对以贷谋私,贪污受贿和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损失的,必须坚决查处。要注意划清几条界限:一是划清灵活执行某些贷款政策与违反贷款制度的界限,不将经过集体讨论,领导同意,灵活执行某些贷款政策作为违反贷款制度论处。二是划清由于知识、经验不足而产生的失误与极端不负责任的界限,由于借款单位经营不善或滥用贷款造成贷款一时收不回或损失,应当追究借款单位的责任。由于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预想不到的变化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不应追究农行和信用社干部个人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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