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全面完成新一轮 土地承包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全面完成新一轮
土地承包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24号2000年3月6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全面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全面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进一步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自治区农业厅 2000年2月12日)
我区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现已基本结束。全区已有2482个村完成了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占全区总村数的95.8%,有74.7万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领取了30年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占应签合同总农户数的95%。总的来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央和自治区新一轮土地承包政策,组织是有效的,措施是得力的,群众也是满意的。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全区仍有108个村未完成或尚未开展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已经完成的地方也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尚未解决。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全面彻底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做好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提高到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对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把新一轮土地承包政策落到实处。已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地方要认真组织检查,总结经验,搞好后续完善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于矛盾较多,尚未完成或还未开展延包的村组,县、乡要组织专门力量,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一定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决不留尾巴,真正把中央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切实解决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新一轮土地承包政策,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少数地方至今仍然存在的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和提高承包费用问题,要坚决纠正。对于农民反映的问题要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农民的意见,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和稳定承包关系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一是要坚决把中央“土地承包期一定30年不变”的政策落到实处,在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把30年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发到农户手中,真正使农民吃上“定心丸”。二是要认真做好山区“吊庄”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续签工作,决不能因隶属关系变化而影响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的进行。同时要明确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都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三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帮助农户解决纠纷,消除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顾虑。四是处理好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决不能因农户未交或欠交集体提留而拒绝与农户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五是因河流冲刷导致耕地减少或自然条件恶化而无法耕种的耕地,各级政府要拿出具体措施予以解决,对涉及的各种税费,该减的减,该免的免。六是要彻底解决土地撂荒问题,如确因排水条件恶化,农户无法耕种的耕地,各级政府要尽快改造,并适当减免税费;对故意撂荒土地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补偿费外,集体可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七是要加强集体果园、鱼塘、“四荒地”和工副业等专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对已到期的各类专业承包合同要重新估价,公开竞价承包,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坚持杜绝人情合同、权力合同等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管理,稳定承包关系
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结束后,有关土地承包的各项管理工作要及时跟上,切实把已经形成的新一轮承包关系稳定下来。要重点围绕承包合同管理、承包费管理、机动地管理和土地流转等,建立健全制度,形成工作规范。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薄弱和承包合同兑现难的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山区退耕还林、还草,要按照有关政策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
四、依法引导和指导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和有序流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流转机制
要在坚持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和搞活土地经营权的原则基础上,积极引导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和有序流动。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在承包期内依法转包、转让。也可打破社区界限进行跨村、跨乡或更大范围的转包,或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评估和投资补偿使用等制度,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法规
区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针对我区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许多条款不适应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要求的实际,尽快根据国家新颁布的《 合同法》提出修改意见。各地、市、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确保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不变,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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