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8年10月30日桂政发〔1988〕107号)
国务院发布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承包,要强化经营权,将《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权力真正交给企业。各部门要关心和支持企业承包,做好服务、协调、管理、监督、审计等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承包合同的兑现。
二、确定招标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的标底的主要依据,是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和企业承包前两至三年上交利润平均数,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生产潜力、技改任务等因素,使之合理先进。没有条件实行招标承包的企业。在实行承包时,它的利润上交基数和递增比例由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协商确定。
三、企业的承包形式,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来确定。不论实行何种承包形式,其分配办法和具体比例均由合同双方确定。
四、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体改委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劳人检〔1988〕8号文件精神,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纳入承包合同,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来承包合同没有的,必须补订。
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必须对企业的资产作出评估。企业承包前的财产损益和债权债务等问题,都要在合同上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六、无论是个人、集体、企业中标承包经营,银行贷款都应一视同仁,不要因企业承包前的拖欠而影响本届承包经营者的贷款。至于承包前拖欠的贷款如何归还,可经合同双方与银行协商后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七、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办法,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87〕37号文和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我区一九八八年企业工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改字〔1988〕11号)文件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八、合理调整基数。在价格改革中,企业利润因价格变化而增减较多时,应按《承包条例》规定适当调整承包基数。对投入品和产出品价格两头放开或不放开的企业,承包基数一般不作调整;对一头放开、一头不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承、发包双方协商后适当调整承包基数。
九、承包经营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法律效力。要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如要变更合同和企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未办理承包合同中止手续,不得更换企业经营者。企业承包合同一旦中止,其内部层层承包的合同也自然消失。
十、企业承包经营的发包方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前可按我区《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暂行办法》办理)。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
十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逐步实行资金分帐制,在实行资金分帐制后,凡是利用企业资金投入的新增利润和向外参股所得利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第四条规定按40%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资金可以用作新办集体分厂、车间,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享受新办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
十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提倡企业全员抵押承包,变经营者风险为全体职工风险。抵押承包要因厂制宜、形式多样、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抵押资金可作为企业流动资金或后备资金。抵押基金利息可按银行存款类别的利率。承包期满,本息一次支付。企业承包期达不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时,首先要以抵押基金抵补,仍不足时,以企业自有资金抵补。
十三、承包经营企业要改革干部制度和劳动制度,逐步试行干部聘用制和优化劳动组合,切实抓好科室、车间、班组的层层承包。
十四、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其他行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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