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2000〕32号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快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长期、稳定、健康、规范地执行,现将我省车辆通行费交纳、免交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军车(县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警车(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使用,装有警灯、警报器、悬挂白底红色反光“警”字号牌的车辆)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其他车辆一律交费通行收费公路。
二、“云A・49”字头专用号牌车辆;全省交通系统的各种车辆包括放置“中国公路路政管理”“中国交通征稽”“中国运政交通稽查”等标牌的车辆;标有“国防交通”“税务稽查”“城市监察”等标志的各行业执法部门的车辆,在收费公路上行驶,一律交费通行。
三、各收费公路管理单位等办理的一切免费通行证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驾驶员凭有效证件,接受查验确认后通行。
五、省政府颁发的《云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暂行实施办法》(云政发〔1989〕79号)第五条,关于车辆通行费免交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自2000年4月16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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