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本市非银行卡
  • 【发布单位】809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8-06
  • 【生效日期】1999-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本市非银行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本市非银行卡

(IC卡、磁条卡)发行管理的通知
(1999年8月6日)

为加强对本市非银行卡(IC卡、磁条卡,下同)的发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非银行卡的发行,要按照“统一规划、一卡多用、互相合作、资源共享、发展产业”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发行非银行卡,必须报经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

三、有关部门已经发行的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非银行卡,要逐步向社会保障卡过渡;即将发行或者计划发行的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非银行卡,要纳入社会保障卡范围,不再另行发卡。

四、由市信息办根据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市有关非银行卡注册、生产、发行、应用的规定,尽快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非银行卡的应用规划和管理办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