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委〔2000〕8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省政府各部门抓紧做好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也要认真做好准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相继开展机构改革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0年3月1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国务院机构大体协调的省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体现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加强行政组织立法,逐步实现地方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二、转变政府职能
省政府主要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区域性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行政执法和监督、组织协调,保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打破地区、条块分割,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根据上述要求,省政府职能转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政府区域经济调节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将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政府机关一律不再办经济实体,已办的要限期脱钩。
(三)不再保留工业经济管理部门,改组行政性公司,其政府职能划归政府综合经济部门。
(四)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与运行体系。
(五)大力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应当由政府履行的审批事项,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七)按照职权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各部门的事权和分工,理顺各方面关系。
三、调整机构
(一)综合经济部门
不再保留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组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
保留财政厅,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不再保留电子工业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信息产业厅。
林业厅认为林业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围垦局,其职能并入水利厅。
不再保留海洋局、水产局,组建海洋与渔业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拟订和实施海洋与渔业产业政策,规范协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对海洋的综合管理,监督保护海洋环境,进行渔政海监综合执法,加强渔业行业管理。
农村工作办公室改为省委、省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列入省委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外商投资管理局,其职能并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机械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转为经济实体,其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建材工业总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及商业集团公司、二轻集团公司、煤炭集团公司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一并交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若干处级行业管理办公室。
不再保留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其职能并入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处级行业管理办公室。
保留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粮食局、旅游局。
(三)执法监督部门
地方税务局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医药管理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将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划入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的药品生产行业管理职能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
保留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省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体制改为双重领导,以市(地)、县(市)政府为主。
(四)社会管理和政务部门
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更名为教育厅、科学技术厅。
不再保留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原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职能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不再保留文物局,其职能并入文化厅,对外挂文物局牌子。
广播电视厅、体育运动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厅,组建国土资源厅。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测绘局由建设厅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为由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事业单位。组建地质勘探局,为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事业单位。
法制局改为法制办公室,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保留政府办公厅、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人事厅、文化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
此外,设置新闻出版局和三个部门管理机构。新闻出版局实行政事、政企分开,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行政机构;物价局改为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机构;乡镇企业局改为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机构(挂中小企业局牌子);监狱管理局为司法厅管理的副厅级机构。
组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其办事机构,称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保留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经上述调整,省政府工作部门共设40个机构(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即:政府办公厅与组成部门24个,直属机构16个。另设新闻出版局和3个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2个。
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维持不变。
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改为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向省政府负责。省政府组成部门称委、厅;直属机构除外事、侨务、法制称办外,其余称局;部门管理机构称局。
四、精简编制与人员分流
省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由现有的4804名减为2498名,减少2306名,精简48%;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和监狱管理局机关(不包括公安派出所、监狱和劳教所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由现有的1640名减至1214名,减少426名,精简26%。
政府部门领导职能一般配备2至4名,不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
省政府人员编制实行一次性定编定岗,3年完成人员分流任务。同时,根据“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人员分流的主要渠道为:
1.专业经济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人员随转制分流。
2.选派一批年轻的公务员进行学历教育或专业培训,学成后充实到需要加强的部门。
3.选调一批公务员到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4.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到企业工作。
五、改革的组织实施
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尽快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并相断开展市(地)、县(市、区)、乡(镇)的机构改革工作。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附: 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办公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地方税务局
经济贸易委员会 环境保护局
教育厅 广播电视局
科学技术厅 体育局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统计局
公安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安全厅 林业局
监察厅 海洋与渔业局
民政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
司法厅 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厅 旅游局
人事厅 粮食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土资源厅 外事办公室
建设厅 侨务办公室
交通厅 法制办公室
信息产业厅
水利厅
农业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文化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厅
说明:
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0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监察厅与省纪委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直属机构16个。
此外,设置新闻出版局和3个部门管理机构,其中物价局由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乡镇企业局(挂中小企业局牌子)由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监狱管理局由司法厅管理。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2个,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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