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 【发布单位】802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7-14
  • 【生效日期】1988-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88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加强我市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制定如下守则。
一、带头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二、积极参政议政,按时参加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活动;
三、认真遵守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和代表的监督;
五、坚持清廉从政,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