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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委发[2000]34号
  • 【发布日期】2000-11-03
  • 【生效日期】2000-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若干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若干意见

(2000年11月3日辽委发〔2000〕34号)

我省村级不良债务数额大、范围广,债务形成时间长且原因复杂,沉重的村级不良债务负担已成为我省农村工作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为尽快化解全省村级不良债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全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切实加强农村工作的有关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顾全大局,把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目前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沉重的债务所累,已无力发展村集体经济,不能为农民提供优势服务,致使农民对村干部不满,干群之间情绪对立,集体上访现象时有发生,已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是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实际措施,切实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

二、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为宗旨,以深化改革为途径,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依靠群众,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综合治理,分类化解村级不良债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总的目标是:采取有力措施,尽快遏止村级不良债务增长的势头,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末,全面遏止村级不良债务增长的势头;到2003年末,化解大部分村级不良债务,使村级不良债务总额比现在减少70%至80%,年均减少20%以上;到2005年末,基本清除村级不良债务,解决村级负债严重的问题。

三、积极化解向金融部门借贷形成的不良债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各项事业向银行、信用社贷款而形成的债务,各地要与金融部门积极协商,在确保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灵活手段,积极化解不良债务。挂靠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个人或外单位兴办的企业,要与所挂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脱钩,企业所欠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或其他债务,由该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要结合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妥善解决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欠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问题,处理好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化解民间高息借贷形成的不良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个人或单位的高息借款,经双方协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采取减息、免息、停息还本等办法,把债务降到最低限度。今后要严格控制民间高息借贷,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用高息借款垫付各种税费或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坚决依法取缔农村非法金融活动。

五、加大清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欠款力度。各级法院要积极支持帮助做好村级债款清收工作,及时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清理占欠款而提起的诉讼。各地要教育农民增强公民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及时上交各项税费。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代垫代缴应由农民承担的合理费用而形成的债务,要根据所代垫税费的收费办法和有关规定,由欠交税费的农户偿还。对有能力还款拒不偿还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诉讼程序,依法清欠。对一次性还清欠款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担保人后,可分期分批偿还,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困难户,可实行减免缓的政策。

六、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和经营权改革,盘活村集体资产。对闲置或经营不善的集体资产,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采取股份、合资、合作和联营等方式经营,或实行分开竞标、租赁、拍卖,所得资金应作为集体积累,用于发展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偿还债务。要认真搞好集体森林的分类经营,对已划为商品林区域的集体山林,可采取承包到户、有偿管护、活立木有偿转让、折股联营、股份合作、经济林承包与拍卖等方式进行山林经营权的改革。进行集体山林经营权改革,要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村集体经济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山林管护、采伐与更新造林的关系,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多种经营方式与依法治林的关系。集体山林经营权改革,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山林经营权改革所得资金,可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用增加的集体收入偿还债务。用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的各项收入化解村级不良债务,要坚持公平、公正、平等受偿的原则,兼顾各方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七、进一步规范专业承包管理。农村各项专业承包项目,要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发包、拍卖程序。要规范合同文本,明确权利和义务,强化专业承包管理。对已实行承包经营的资源,尚未开发治理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收回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经合同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可终止合同,重新发包;承包手续不完备的,要予以完善;对由于经验不足、对市场预测不准等原因造成承包基数明显偏低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重新确定承包价格,完善合同内容。

八、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提高化解村级债务能力。对于农村“四荒”、果园、蚕场、鱼塘等资源,可通过拍卖、承包、联合开发利用等方式,盘活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的方法与承包或拍卖的价格,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其承包费应按资源性资产增值的比例合理确定,分阶段收取。对农村“四荒”、果园、蚕场、鱼塘等资源承包或拍卖所得收入,用于水土保持建设,可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九、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不良债务反弹。要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要逐步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加强村级财务审计监督,要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对办公费、招待费、报刊订阅费要实行限额管理。精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富余人员和超编的民办教师,以减少管理费用开支。

十、加强对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有序开展。各地要研究制定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把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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