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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2000]15号
  • 【发布日期】2000-04-04
  • 【生效日期】2000-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穗府〔2000〕15号)

为推进本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墙体材料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市建筑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将决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辖各区(不含区辖建制镇)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广州保税区自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区辖建制镇政府所在地自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他地区自2002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县级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辖区的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但不得迟于2002年12月31日。

三、农村私人住宅建设应当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四、在市辖各区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广州保税区范围内,自2001年6月1日起,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
县级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的经营活动。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生产设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止经营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其所有经营的实心粘土砖产品。
违反土地、规划、矿产、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通告的监督和检查,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土地、规划、环保、矿产、工商和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工作。

九、本通告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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