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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2002〕173号
  • 【发布日期】2002-07-02
  • 【生效日期】2002-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

(厦府〔2002〕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根据闽政〔2001〕4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可按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2002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 区 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砖木 高层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 1427 1306 1214 1157 2512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 1385 1268 1179 1123 2512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住房新制度。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二)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2002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


2002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 区 高层 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 1854 1714 1569 1461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 1600 1385 1250 1150


说明:高层住宅第二层加电梯150元、层次30元,第三层起每增加一层再加30元。


三、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执行期从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


四、公有住房出售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2001〕综53号文《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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