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补助 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补助
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琼府办〔2001〕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针对土地出让金退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现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9〕126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除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外,其他市、县积压的低层联体或独立住宅,视同普通住宅,可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退付。
二、除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外,其他市、县积压的商住合用建筑,房产属于一个户主的,对其住宅部分,可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退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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