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群众团体联系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群众团体联系制度
(1990年9月21日黑政发〔1990〕95号)
为充分发挥和切实保障各群众团体对政府工作的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及各直属单位,应重视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之前,应采取“群众政见听取会”的形式,充分征求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意见。
二、省政府在研究制定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住房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措施时,邀请同级有关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并充分采纳他们的合理意见的建议。省政府设立的工资、物价等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可视需要吸收省总工会或团省委、省妇联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
三、省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全省性重要工作会议,可视会议内容,邀请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
四、省政府在组织对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的群众团体派员参加。
五、各群众团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官僚主义等行为的举报,省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有关群众团体通报。
六、省政府积极支持各群众团体开展的“为群众办实事”、“征求群众合理化建议”等有益活动。
七、省政府由一名副秘书长负责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联系工作。日常联系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