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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群众团体联系制度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0]95号
  • 【发布日期】1990-09-21
  • 【生效日期】1990-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群众团体联系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群众团体联系制度

(1990年9月21日黑政发〔1990〕95号)

为充分发挥和切实保障各群众团体对政府工作的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及各直属单位,应重视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之前,应采取“群众政见听取会”的形式,充分征求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意见。

二、省政府在研究制定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住房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措施时,邀请同级有关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并充分采纳他们的合理意见的建议。省政府设立的工资、物价等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可视需要吸收省总工会或团省委、省妇联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

三、省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全省性重要工作会议,可视会议内容,邀请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

四、省政府在组织对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的群众团体派员参加。

五、各群众团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官僚主义等行为的举报,省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有关群众团体通报。

六、省政府积极支持各群众团体开展的“为群众办实事”、“征求群众合理化建议”等有益活动。

七、省政府由一名副秘书长负责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联系工作。日常联系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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