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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法制字[2000]10号
  • 【发布日期】2000-04-17
  • 【生效日期】2000-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

(七)项中“非本人责任”的解释
(桂政法制字〔2000〕1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解释如下:
“按正常铁路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或患急病死亡的”规定中“非本人责任”,即指本人完全没有责任,也指本人虽有部分责任,但不负主要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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