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39号
- 【发布日期】2004-06-25
- 【生效日期】2004-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宣传 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宣传
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4]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省消防宣传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国民消防安全教育相对滞后。在近年全省发生的火灾事故中,近80%的火灾是居民用火用电不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引起的,而且村、居民火灾起数每年上升。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以下简称“四进”)工作,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技能送进社区、学校、企业和农村,以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消防宣传“四进”工作意义
开展消防宣传“四进”工作,对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宣传“四进”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宣传“四进”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社会宣传工作的具体框架和计划,通盘考虑,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各地要按照建设“平安福建”的要求,以当前正在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和贯彻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契机,切实履行好消防工作职责,加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逐步建立起“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建立机制,共同做好消防宣传“四进”工作
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消防宣传“四进”工作,要明确职责,建立相应的协调、保障和激励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消防宣传工作局面。公安部门要将“四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范畴,监督检查居(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文化、广电等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消防宣传“四进”指导工作,为“四进”工作提供宣传内容。各地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托乡(镇)防火办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制作或购置宣传器材、宣传教材和培训宣传教员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地要不断总结消防宣传“四进”工作经验,培养树立典型,及时推广经验,表彰奖励先进,逐步建立起可操作性强、富有实效的消防宣传长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明确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四进”工作
在宣传内容上,各地要坚持贴进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原则,向群众普及简便、易学、实用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基本知识,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在社区消防宣传工作中,要针对社区家庭火灾的特点,重点向居民传授家庭防火、楼层逃生自救、灭火器使用等知识,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培训;在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重点抓好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防火自护和逃生自救能力,同时指导学校做好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在企业消防宣传工作中,要重点抓好对单位领导的宣传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促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同时加强员工岗位消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农村消防宣传中,要结合农村火灾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用火、用电、用气和吸烟等防火安全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防火意识,传授简单的灭火方法和自救技能,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在宣传形式上,各地要更新宣传观念,广开渠道,多头并进,形成既有固定阵地、又有流动宣传,既有大众宣传、又有重点教育的多形式、立体化“四进”消防宣传教育模式。要充分调动群众性消防组织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努力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要加强消防宣传文化建设,做到既有影视音像、戏曲等消防文艺宣传节目,又有火灾模拟演示设施、案例图片等宣传材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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