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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军队移交企业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52号
  • 【发布日期】2000-04-24
  • 【生效日期】2000-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军队移交企业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军队移交企业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24日桂政办发〔2000〕5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目前,军队移交企业的清理、处理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保证移交企业的平稳过渡和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全国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军队移交企业房地产划转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交接办综合〔2000〕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军队移交企业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有关部门在办理移交企业产权交接和土地、房产及红线图的划转交接手续后,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如下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对已办理了土地、房产权证书的,凭自治区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批准移交的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只收换证工本费。对没有权属争议,尚未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的,属于1982年以前的历史用地,可按规定,采用确认的办法办理土地登记;属于没有用地手续、没有用地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以1998年部队移交时签署的文件为依据,给予办理土地、房产登记发证手续。办理费用除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费用按标准减半收取,但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减征手续。

二、移交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到2001年底为止,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移交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补办土地出让合同,其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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