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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6-29
  • 【生效日期】2001-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

(第2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及《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为缓解北京市水资源紧缺的状况,贯彻优水优用的用水原则,加快城市污水资源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规划市区中水设施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新建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二、现有建筑属第一条第(一)、(二)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三、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

四、中水设施建设费用必须纳入基建投资预、决算。

五、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水设施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设计部门必须按规定设计中水系统,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审查。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六、凡应建中水设施而未落实建设项项目的单位,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七、对中水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原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监理部门不予验收。市建委负责监督执行。

八、凡未通过北京市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工程项目,城市供水部门不予供水;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

九、凡未按要求进行中水设施建设的单位,属于设计责任的,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监督处理;属于施工、监理责任的,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节水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限期补建中水设施。不按期纠正的,节水管理部门将核减其用水计划。

十、已经建成的中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凡已建成中水设施但未使用或未经备案擅自停止使用的,节水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中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对正常运行的中水设施需定期化验中水水质,每年进行中水水质监测不得少于一次,由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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