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湖南省计划生育工作“东进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湖南省计划生育工作“东进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发〔2000〕13号)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对我国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作出了新的战略决策,是指导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中英文的精神,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计划生育工作“东进战略”实施方案》。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这个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我省现有人口已达6530多万,解决人口问题对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至关重要。计划生育工作“东进战略”是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部门在未来十年中,应以实施这一战略为主线推进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积极提供优质服务,把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实到基层,把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0年4月30日
湖南省计划生育工作“东进战略”实施方案
(湖南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2000年4月2日)
我省计划生育工作“东进战略”(以下简称“东进战略”),是指从现在起至2010年,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向居全国先进行列的东部地区看齐,尽快赶上东部地区的水平,与东部地区一道在全国率先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即由孤立地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行政制约为主,逐步向建立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这是我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具体行动方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奋斗目标
今后十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总目标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为了实现上述总目标,全省应在确保计划生育率不低于95%的基础上,分阶段实现下列奋斗目标:
2000年,人口总数控制在6580万以内,80%的县(市、区)达到国家确定的二类地区初级生殖保健服务指标的要求,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提高优生检测的水平和科技含量,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的状况得到改善,80%以上的县(市、区)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三为主”。
2005年,人口总数控制在6800万以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争取优生检测面达到5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80%的县(市、区)达到国家确定的一类地区初级生殖保健服务指标的要求,出生婴儿性别比降到100:112以内,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实现“三为主”,70%的县(市、区)基本实现“两个转变”。
2010年,人口总数控制在7050万以内,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争取优生检测面达到8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5%以上,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出生婴儿性别比基本正常,积极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保障问题,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实现“两个转变”。
二、战略重点
1.不断强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各类中等以上学校均应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课程或知识讲座、乡、村人口学校要对育龄人群分层次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知识教育,提高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普及率。充分发挥专业人口报刊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制作发行工作,努力提高宣传品的质量。省内各宣传文化机构和新闻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公益性宣传,为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2.积极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要逐步由行政管理为主向优质服务为主过渡,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计划生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免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生殖健康产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生殖保健服务有关的医疗技术服务,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3.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网络的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逐步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的技术服务条件,城区应主要依托社区内的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向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计算机的作用,争取早日建成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广域网。
4.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必须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积极建立并不断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独生子女户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应采取减免义务工、养老保险、安排扶贫资金、提供社会救济等方式帮助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进行生殖保健服务时,要实行免费检查,治疗收费给予优惠。各级扶贫部门对计划生育贫困户要优先安排扶贫贷款和项目。“十五”期间,省里继续坚持每年从省财政扶贫款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配套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帮助一批贫困村和贫困户少生优育,脱贫致富。
5.严格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和干部的行政行为,提高计划生育执法水平。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要逐步实现村民自治;城市计划生育工作要落实居委会和单位的责任,重点抓好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社区服务。各级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生委关于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七个不准”的规定,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1.坚持和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计划生育“东进战略”的实施计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切实解决实施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担负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特别要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党政部门组织的干部培训班要把人口理论列入干部培训的内容。对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实行任期考核、离职审核、失职追究责任的监督约束办法,严格兑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每年都要对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2.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机构合法、结构合理、人数合适、素质合格”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应综合考虑乡镇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区域面积、地理环境及辖区单位等因素合理配备,在保证每个乡(镇)配备一名抓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的基础上,大乡(镇)可适当增配。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选拔优秀人才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3.社会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各有关部门在实施“东进战略”中的具体责任是:
计划生育部门:切实承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为育龄群众提供以“生育、节育、不育”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及时了解“东进战略”的实施进程,搞好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组织部门: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在安排和提拔领导干部时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并逐步实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后的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
宣传部门:组织和督促省内各新闻单位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在广播、电视、报纸中开设相对固定的专题节目或栏目,经常地开展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公安部门:在管理流动人口中对已婚育龄人员核查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效证明的应通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处理。改革户籍制度和制定小城镇建设有关户籍管理规章应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工商部门:对申办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执照的育龄流动人口核查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有效证明的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落实处罚措施。
民政部门:按照《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在婚姻登记中把好年龄审核关,办理收养手续时征求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区工作中,优先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卫生部门: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支持计划生育系统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在医疗执业管理中,加大对婴儿性别鉴定、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以及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院待产、分娩优越性的宣传教育和优质服务,提高住院分娩率。各医疗、妇幼保健单位要查验和登记住院待产孕妇的生育证,发现未持有效生育证明的应及时向本辖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城建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管,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所辖商品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审核流动就业人口的就业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予办理就业手续,发现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后及时通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积极推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督促落实城镇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省里提出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与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搞好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业部门: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安排扶贫项目、贷款和落实帮扶资金时优先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
工会、共青团、妇联:积极支持和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引导广大育龄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关心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4.切实保证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将计划生育资金投入到位,今年省、市、县三级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总额应达到人均4元,以后确保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全省各级财政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农村实行费改税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新规定落实计划生育经费。“十五”期间,各级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干部培训的投入力度。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用于宣传教育的比例应达15%以上,省级宣传品的制作投入,按每年人均0.05元标准在事业费中列支,专款专用。省财政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建设一批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示范站和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示范所。各级政府应重视本级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基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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