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10日皖政〔1985〕52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文件规定,从今年起,我省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和各地主要粮食品种生产情况,折征代金的计价标准为:淮河以南水稻产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五元三角至十五元七角;淮河以南小麦产量占年度粮食总产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丘陵地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六元五角至十七元三角;沿淮淮北杂粮产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八元三角至十九元六角。各县(市)可根据上述标准提出定价方案,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执行。少数缺粮区按上述标准交税确有困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酌情减征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二、各市、县可根据征收力量情况,自行确定农业税的征收方式。凡由乡村政权组织征收或由农产品收购部门代征的,可按实征税额的千分之五付给劳务费。劳务费由市、县财政部门统一从征收的农业税中支付,基层单位不准坐支税款。
三、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增加的收入,除上交中央外,地方分成部分,考虑到调整工资的需要,今年全部留给市、县。
四、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充实征收力量,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解交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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