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五次人口 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五次人口
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40号二000年五月九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五次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第五次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在人口普查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为圆满完成人口普查任务,切实做好我省的户口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令2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组织户籍民警、户口协管员、村(居)委会干部及广大群众,进行全面的户口整顿,为第五次人口普查提供详实的人口资料,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户籍管理制度。
二、任务要求
(一)澄清常住人口(包括寄住人口)、暂住人口、无户口人口、户口待定人口数量,解决户籍管理工作中的存在的实际问题。
1、澄清常住人口数量。要通过入户核对,澄清常住人口底数。对外出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要进行登记;对因死亡、失踪、出国、参军等原因应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经调查核实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对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登记项目差错要及时予以变更更正;对人户分离的常住人口要逐户逐人核对清楚,并按照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掌握情况。
2、澄清无户口人口底数。要切实澄清无户口人口底数,并造册登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对因超计划生育、早婚生育、非婚生育、遗弃婴儿以及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生育证》等导致出生人口未上户的,要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公安部关于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国人组字〔2000〕3号)要求,予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澄清常住户口待定人口底数。对于手持迁移证、复转证、释放证等证件的户口待定人口,要切实摸清底数,登记造册,采取得力措施促使其尽快落户。
4、澄清暂住人口数量。户口整顿中,要对暂住人口进行详细的清理登记,掌握暂住人口的人数、暂住时间等基本情况,力争做到一人不漏,防止重登漏登。
(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强化户政管理。
1、结合开展户口整顿工作,要做好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换发居民户口簿工作,尚未换发完毕的地区要加快速度,务必在户口整顿期间全部完成换发工作。
2、农村地区要继续推进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的进程,加大完善户口管理的力度,建立健全农村户籍管理机构,对仍由乡镇代管户口的,务于2000年6月底以前由公安机关接管。城镇地区要尽快落实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居民小区户口管理的归属,下大力气解决人户分离问题。
3、关于户口整顿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钉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97〕89号)精神,由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实施。城镇对新开发街道及居民小区要抓紧装钉门(楼)牌,农村地区也要开展装钉门牌工作。在户口整顿期间,对尚未命名的地区,公安机关可装钉临时门(楼)牌,待正式地名命名后,予以更换。
4、要进一步推进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公安派出所要在户口整顿期间加快人口信息系统组建工作并推向前台办公,条件不具备的公安派出所要在县级公安机关录入人口信息并建立数据库,适应人口普查对人户查询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升位的要求。地级市和县级市要在年内完成局域网络建设工作,并与公安专网链接,实现信息共享。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5月10日前)。各地要做好户口整顿准备工作,层层组建领导机构,抽调专职力量,确定办公地点,制定户口整顿方案,培训骨干,开展户口整顿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试点工作阶段(5月10日--6月10日)。试点工作是探索户口整顿工作经验,培训户口整顿骨干的主要途径。在全面整顿前,省、地(市)都要进行试点。各地(市)应集中各县(市、区)户口整顿骨干参加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根据政策、法规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三)组织培训阶段(6月11日--6月20日)。各县(市、区)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骨干的作用,对抽调的户口整顿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户口整顿工作人员熟悉掌握户口整顿的内容、方法、步骤及相关政策,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户口整顿队伍,为开展全面户口整顿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全面整顿阶段(6月21日--9月30日)
1、入户核对。对常住户口的核对,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人、逐户、逐项核对,并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要按照以人找户的原则,层层划分责任区,在责任区内进行卷地毯式的入户核对,出生、迁入未上户,死亡未注销,户口待定人员和户口在本地外出半年以上人口要造表逐人进行登记。
对暂住户口的核对,要和常住户口的核对同步进行。重点要把暂住半年以上和虽不满半年但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已满半年以上的人口澄清情况,登记造册。除核对居民家中外来人口外,要深入集贸市场、商场、建筑工地、厂矿、旅馆、饭店、医院、娱乐场所等暂住人口活动和居住地逐人进行核对登记。要与工商、劳务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确实查清暂住人口的底数。
通过对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的核对工作,要做到“四一致”、“四清楚”、“五齐全”。即《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与个人申报内容一致准确。不按规定注销户口人口底数、未上常住户口人口底数、外出半年以上人口底数、外来暂住半年以上人口底数清楚。户主姓名底册、常住户口人口底册、未落户口人口底册、暂住半年以上人口底册、外出半年以上人口底册齐全。已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派出所还要与计算机存储内容对照,努力做到调查小区内不遗漏一人一户,登记项目无差错。
2、整顿处理。对于户口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出生婴儿不申报户口、死亡未注销、人户分离、无户口人员、重户重口等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户口核对中核查出的项目差错,由户籍员或户口协管员把关,经调查证实按程序批准后,加以更正。既要做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簿(居民户口簿)、证(居民身份证)准确无误,又要防止借户口整顿机会篡改户口登记项目等现象发生。
(五)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户口整顿工作结束后,要逐级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重新核对登记,然后和整顿结果进行对比,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立即返工,坚决防止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
(六)总结表彰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全面质量检查验收后,各级户口整顿办公室要将现有人口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和上级公安机关。户口整顿工作结束后,要对组织领导、队伍培训、宣传动员、质量验收和加强业务建设等项工作进行总结,并针对户口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议。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省公安厅对圆满完成户口整顿工作、成绩优异的,要报请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户口整顿工作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这项工作时间紧、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全力以赴,计划生育、粮食、劳动、民政、宣传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对瞒报、漏报人口,影响人口普查质量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省、地、县三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要组建户口整顿办公室,并确定公办地点,统一抽调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户口整顿工作。地(市)一级不得少于10人,县级不得少于20人。乡(镇)一级要建立户口整顿工作组,抽调乡(镇)户口协管员、村会计、治保主任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作为户口整顿员,参加此项工作。户口整顿人员不得少于辖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三)做好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工作。户口整顿工作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必须有充足的经费保障。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户口整顿经费主要用于户口整顿资料及表格的印制、试点工作、宣传工作、购买计算机、户口整顿人员的报酬以及交通通讯设备。这次户口整顿各种报表由计算机统一汇总,省公安厅统一编制程序,地、县、乡户口整顿办公室按照工作任务的要求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经费开支必须专款专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把有限的资金,切实用在户口整顿和加强户口管理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四)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户口整顿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而且政策性强,要把宣传工作贯彻始终。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标语、条幅、板报等一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户口整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宣传解释有关政策,使广大群众受到一次户口法规和人口政策的教育,提高对人口普查和户口整顿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整顿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理解和配合。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对于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生育证》和未施行节育手术等原因导致婴儿出生未上户的,应由婴儿父母申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所长审批予以上户。
(二)对于婴儿出生未上户、母亲户口迁移的,应直接随母申报出生登记。由婴儿母亲申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原户口所在地证明,经母亲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上户手续。
(三)对于父母系集体户口,婴儿未上户的,可按规定随父母在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
(四)对于户口整顿前因故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但已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尚未上户的被收养儿童,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上户手续。
(五)对于因死亡、参军、出国、判刑等原因应注销户口而未注销户口的,应由近亲属申请,凭居(村)委会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六)对于手持迁移证、复转证、释放证等证件的户口待定人员,应采取措施督促本人尽快落户。对于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允许他们随关属落户。
(七)对于城市内的人户分离人员(指寄住人口),应遵循在常住地落户的原则,加以解决。居民搬迁到新建住宅的,公安派出所要督促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严禁以楼房未备案等理由拒绝不办。对于因旧城改造,无法回迁的居民,要督促其将户口迁移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
(八)对于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属于文化程度、职业、婚姻状况等动态项目的,凭合法有效证件,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办理变更更正手续;属于姓名、出生日期等静态项目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九)对于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97〕90号)下发之前(1997年12月13日前)办理的蓝印户口,一律变更为非农业户口,在人口普查中均按非农业户口登记。
各地可根据此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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